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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非婚子”上户,并非依法行政

2014年01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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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46岁北京女子于军,4年前非婚生下了唯一的女儿悦悦。她本打算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为女儿上户,不料却卡在了“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上,上户遇阻,女儿入学、医保甚至坐飞机等都受影响,让其一家人苦恼不已。

  又见计生“黑户”。按照我国国籍法,父母只要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子女在中国出生的,即可成为中国公民;户口登记,则是对一个人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法律确认。遗憾的是,悦悦迄今都无法漂白“黑户”身份。

  其实,关于“非婚生视为超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的规定,并没国家立法支撑,所适用的依据多是地方性法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制定、现在仍有效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未附加其他条件。将上户口与计划生育捆绑,都是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作出的,效力层次很低,若再机械执法,难免损害执法公信力。

  就本案而言,母亲非婚生育,可以进行一定处罚,而她也“期待”着“被处罚”的机会。可相关计生部门却不给机会,理由是无法确定孩子父亲那边是否还有其他孩子,这涉及缴费数额。就算是刑案,有的共犯逃跑了,还能另案处理,在案犯查清了罪责可以判处。同理,咋就不能先就该母亲一方之违法先行处理,待将来查清了悦悦父亲的情况再另作处理?现在对该母亲不征社会抚养费,就是依法执法了?

  说到底,将计生跟落户捆绑,有悖于依法行政要求,违背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就全国范围看,对父母违规生育,搞“连坐”殃及孩子的法规,都要尽早剔除,以消除计生“黑户”问题。

  毕竟,非婚生育纵然违反法规,那也是父母之责,不应牵连到孩子,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他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就像张艺谋的超生子女有权落户一样,有关部门也应依法办事,让悦悦尽快落户。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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