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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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代表带着疑问给预算投票

2014年01月2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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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代表如果对报告和预算安排有疑问,但最后也是稀里糊涂地投票表决,这不管是对选民还是对“一府两院”,本质上都是不负责任的。

  “看财政预算报告像看天书一样”,“我在报告里面找不到你说的话,这个应该写出来”……据报道,1月18日上午,广东省人代会分组审议财政预算报告,该省财政厅副厅长叶梅芬参加广州团1组审议,有代表拿着财报仔细“挑刺”,连连追问。现场叶梅芬两度以“还要了解其他组意见”为由,欲起身离开,都被代表热情挽留。广东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事后解释说,叶梅芬可能因年轻经验不足。

  虽然副厅长以“还要了解其他组意见”为由离开审议现场不是完全不能成立,但是,面对正在满腔热情进行询问的代表,其急于离开会场的举动,却是对代表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法律义务的忽视。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由此可看出,认真回答代表的询问,实际上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长期以来,预算草案都有“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特点,因此,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时,就更需要预算编制部门派员提供咨询,接受询问。

  对广大民众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代表履职中缺乏“较真”精神,对于“一府两院”报告和政府预算草案,审议时“只栽花,不挑刺”,虽然对报告和预算安排有疑问,但最后也是稀里糊涂地投票表决,这不管是对选民还是对“一府两院”,本质上都是不负责任的,更是对人大制度的伤害。唯有每个代表在审议中都能体现出对职责的坚守,对选民的尽责,他们的职务履行才算完美。

  要避免代表懵懵懂懂地带着疑问投票,除了需要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和“一府两院”的法律意识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

  比如,在人大的议事规则中可以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代表对于答复询问不满意的,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质询案,要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大会质询;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依法要求再次答复或者提出罢免案等等。这样有利于让代表能够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进行询问,并且留住那些欲中途离席的被询问官员。再比如,在预算法修改时也可以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有关预算案时,预算编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听取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为代表审议提供帮助,使其能够真正看清看懂,而不致带着疑问投票。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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