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过去谈现在(13)
前文说过,英、美、法三个国家发展历史,可以视为民主政体产生和演进的几个样本,但彼此又有差异,美国从主要移民的籍贯到建国后的民主建制,都脱胎于英国,但美国民主化与英国的情况又有不同,是和美国建国过程完全密不可分。
□许倬云(历史学家)
英国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居民都是一般老百姓,或是为了宗教情绪寻找新的地方安家;或是一般较为穷困的人民,到新大陆来寻求财富。在新的地方,从英国来的殖民者组织了社区,处理自己的事情,大家都是初来乍到,只有取得协调,才能彼此合作,共同开发新资源。
在扩张过程中,各地也逐渐分化为不同贫富阶层,有大的地主和商人,也有一般的商户与农民。英国在各地的殖民地之上,派遣一些管理者,但驻军并不多,殖民当局的实际权力不大。英国政府将殖民地当作英国领土,也向他们征税。每次分配税额,都会遭遇当地人的抗拒。累积的矛盾,终于因为印花税的问题,激发了当地殖民者全面的反对。
美国的革命运动,领导者都是当地有地位的人物。在南方是大农庄的地主,在北方是大城市的工商业者。他们分别领导自己地区的一般老百姓,组成民兵,终于击败了英国的驻军。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在此规划了公民协议的统治机制。独立战争胜利后,在建构自己的政府时,他们将英国民主建制的结构,转移到美国。不过,在美国没有贵族院,于是,参议院是由十三州的代表组成,保障每一州参加联邦的权利。真正的实权,则是掌握在众议院手上,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参议院职掌对外交涉和国防事宜同意权,众议院只掌握征税和决定政府预算的权力。那些当选为参、众议院的人物,其实就是各地的地主和大商户,投票者以有纳税能力的资产者为主,并不是全民投票,甚至妇女也还没有投票权。
在美国设计自己政府的制度时,却是将民主理念放在“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序章,特别提出人民可以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民的权利是“不言可喻”的。这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实验,将实际局面决定的情况,配合要求人权的理想,作为一个政权权力合法的基础。美国宪法中,除了本文确定许多人民应有的权利以外,又特别加了一些附加条款,以确实保障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而人民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这一个宪法,落实了启蒙时代所说,国家权力是人民和国家之间契约的关系。十三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州权与中央权力的如何分配,从立国以来,就是美国政治上重要的课题。至今依然如此。
美国人民投票权的逐渐扩大,也不是一蹴而就。第一步的改善,是将资产与投票权分开,凡是公民都可以投票。实质上并不如此,例如,妇女长久没有投票权。1848年,美国妇女开始争取妇女权利,尤其她们的参政权。经过一百多年的长期努力,到今天才完全落实。1950年,我自己初到美国时,妇女虽然有投票权了,真正去投票所投票的人,还是以男人为主。非洲人种,为了争取应有的参政权和其他权利,1950年以后,一次又一次的民权运动,黑人才取得应有的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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