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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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票官司”是维权短板的另类表达

2014年01月2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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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广州市民雷闯不满硬座票与无座票价格相同,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雷闯称,法院顺利立案已让其很吃惊,能否胜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诉讼过程能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站票全价,每到春运都是热议的话题。公众对此的讨论,除了内含消费权益受损感外,更多的还是一种权利申诉。市民雷闯为此起讼,体现出敢于维权的公民精神;而涉事法院能“破例”立案,也收获了不少好评。

  选择诉讼当然是个可选方式,但其结果未必就那么乐观。首先,市民的站票诉讼站位于个人的立场,属于民事诉讼,即便是赢了官司,直接的结果是赔偿,而非对定价机制的纠偏,加之我们的司法并非判例制度,对类似的诉讼并不具依据作用,最大的效果无非是道义上的胜利。

  其次,能否赢得官司还值得存疑,价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取决于定价依据。目前,铁路票价的定价主要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该规则是原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单纯从站票全价来说,尽管反映出规则有失公平,但作为国家层面的规章,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难点就在于,消费者个体在诉讼的通道里,并没有提请修改规则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公平是权益制衡的结果。实质上,“站票官司”就是维权短板的另类表达,指控的是消费者在规则体系中表达与主导的失灵。这样的尴尬并不止于一张小小的站票,还存在于诸如银行收费、“霸王条款”等消费领域。

  根据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要求,要改变消费者的诉求表达处境,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市场自主调节;另一方面,应着力构建争议协商机制、诉讼机制,比如价格听证、公益诉讼等等,通过沟通、对话、辩论,不断修补规则的漏洞,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房清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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