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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醉驾 被从重处罚

根据“两高一部”新《意见》,两男子醉驾情节符合从重处罚情节,被判拘役3个月

2014年01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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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卢漫)两名男子因醉酒驾车,1月22日分别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受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被告人醉驾情节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当庭宣判,两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两名男子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审判法官徐斌说,李某某和李某均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根据《意见》,李某某因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李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两种情况均属当从重处罚情节。

  ■ 案例

  1 血液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

  据检方指控,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抱着侥幸心理上了路。当李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房山区良乡镇黄辛庄村委会前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

  经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2 醉酒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

  另一被告人李某也是酒后驾车。他供述,去年3月30日晚,和朋友饭局喝酒后,考虑到自己要去的地方距离饭店只有10分钟路程,李某便开车上路。李某驾车眼看就要到目的地,前方开来一辆卡车,他匆忙中避让卡车时,撞上了路边一公司的大门,李某也受伤住院。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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