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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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判决书可以公开?

2014年01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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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犯罪记录无须封存和判决书内容能否公开并非一个概念。公开宣判不意味着判决书能够完整地向社会公布。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23日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李某某案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的微博上。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

  周律师公开判决书的理由是其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并没有注明“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事实上,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利于他们改过自新而专门设立,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而周律师代理的王某并非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并不需要对其犯罪记录作出封存的要求。因此,她所收到的判决书并没有加盖相关印章。

  其实,王某的犯罪记录无须封存和判决书内容能否公开并非一个概念。同时,公开宣判也不意味着判决书能够完整地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公开裁判文书确立了一系列标准,分为“能否公开”和“如何公开”两个标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形不能公开。即使是可公开案件也必须对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内容予以先行删除。

  这不应只是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标准,更应成为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行业准则,甚至还应成为整个社会的最低伦理要求,否则就将陷他人权利于真空。虽然周律师已经对判决书内容进行了一些技术性处理,这也是“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的理由。可不得不说,她已经绕过并违反了“能否公开”的标准。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强奸案,判决书有着涉双方体貌特征、作案情节等诸多隐私内容。这也导致即使有技术性处理,还是使涉案人员作案细节一览无余、涉案人相关隐私暴露无遗。尤其对于本案非“知名”的其他未成年当事人而言,也许公众并不知道他们究竟是谁,但他们的原生活圈自然能“对号入座”,这显然对他们将来的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不利。可见,周律师的做法非常非常不妥,理应受到相关处罚。

  □陈李玉(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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