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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税制提高中等收入者收入

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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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只有当税收以直接税为主,才能充分做到“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或免税收”,才能切实降低中等收入者的实际支出。

  2013年我国GDP同比增长7.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虽增长了9.3%,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只增长了7.0%,仍然没有跑赢GDP增长。

  中国经济要转型与升级,就需要提高普通民众的收入。而中国普通民众的收入水平确也不符合中国经济实力的发展水平。根据统计局每年对十几万户居民家庭的直接调查结果,从1978年到2012年,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0.5倍,年均实际增长7.4%。同样是统计局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12年我国年均GDP增速高达9.8%。城镇居民收入增速明显低于GDP增速。

  2013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统计局认为城镇居民收入有目前这些增长已属不易。即使在正常的经济形势好的年月里,只要一句“本企业效益不好”就足够把普通职工提高收入的要求挡回去了。因此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具体分析。

  收入分配有三条途径,收入分配对象也有三个层次。三条途径:第一次分配是市场分配,以资本、劳动力及各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决定;第二是税收和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来作社会再分配;第三次社会分配是慈善事业。收入分配对象的三个层次分别是高收入、中等收入、贫困人群。

  因为中国市场存在严重的扭曲,完善、规范整个市场看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依靠现有的市场力量来尽可能地合理进行社会收入分配,事实上是难以在短期内达到效果的。

  而社会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其对象基本上是低收入者或者是比低收入者更困难的人们。

  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既然通过市场方式的社会第一次分配,很难提高中等收入者的收入,那么大家的眼光都放在社会第二次分配上,而且主要放在增加公共财政转移上面。

  增加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确是能够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可是增加多少才算是合理呢?公共财政收入年年在变化(主要是增加),再加上通胀因素,原来规定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加数额完全可能变得不合实际需要,达不到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的目的。而随时调整公共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在实际操作中是有难度的。

  当前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着眼于社会第二次分配上是不错的,要求增加公共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也是正确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改革税收制度。

  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收制度是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的主要承担者是中等收入者。只有当税收以直接税为主,才能充分做到“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或免税收”,才能切实降低中等收入者的实际支出——实际上提高了收入。而实行直接税的条件在我国已经开始具备了。

  □郁慕湛(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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