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限下班前放人”,暴露的是对司法独立的敬畏感缺失,是对司法、行政权界的模糊认知。
从检30年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长张京宏,日前被聚焦。据新华社报道,他在办理一起涉及多个部委机要干部虚报邮费套取公款窝案的过程中,在某部委门卫不让进门的情况下,“冒充”朋友将涉案人员“骗”出大院,并采取强制措施。人刚被带走,该单位就打来电话:“从来没有人敢查我们的人,限你们下午下班前放人!”
尽管报道中并未“点名道姓”,可剽悍的威胁语,仍吊起许多网民的胃口:威胁者是谁?“限下班前放人”的底气又从何而来?……
反贪局长依法办案,侦查案情、收集证据,乃至将嫌疑人羁押,是其职责所系。对有关单位而言,内部人员涉案,理应配合办案才是。遗憾的是,张京宏在办案过程中,先是遇到“不让进”的梗,好不容易将嫌疑人“骗”出来,又遭其单位威胁。
从威胁语看,“限下班前放人”丝毫没有“法外求情”的避讳意味,而是命令式的。个中隐含的潜台词不难窥见:若胆敢不放人,抑或放人超过时限,后果自负。它抖露的,就是恃权凌人的傲慢。就此而言,究竟是谁威胁司法人员,其中是否存在权力庇护等,应被一查到底。
而更应看到的是,涉事部门无所忌惮地跟司法人员叫板,也投射出独立办案之难。按理说,公检法独立办案,受法律保护。可在“级别论”与利益裙带的干扰下,它很难得以保障。该案中,涉事部门敢“命令”反贪局放人,或许就跟其错位认知有关——尽管从职责划分上讲,二者是独立的,而非辖属关系,但在现实中,它们的地位却因权界差异而有了区别。也难怪,该单位人员会挟“级别”以威胁。
要消除以权压法的乱象,就必须将办案纳入到法治框架下。正如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及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只有以法律为准绳,而非唯权力马首是瞻,司法正义才能贯穿于公共生活的每个角落,而不是匍匐在权钱脚下,说到底,司法本就不应是随人捏玩的橡皮泥。
□仲鸣(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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