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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网店卖家删差评将被罚

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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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最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个人卖家不强制办照但要有真实身份信息,而网店经营者如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评价等,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被处罚。

  个人卖家不强制办照但须有真实身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店经营者资质提出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志。

  不过,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网店卖家,办法并没强制要求注册办照,但要求个人卖家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且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也要对在平台上的经营者,包括“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微博宣传商品需如实披露

  去年通过修订的新消法首次对网购、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赋予“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此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把“7日无理由退货”写进办法中,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4类商品除外。

  同时,网店卖家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而为网购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服务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级别或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尤其是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宣传推广、评论商品或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如实披露其性质。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都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店经营者花钱买好评将受处罚

  一些卖家常常会虚构火爆交易数据、花钱买好的信用评价、删除差评,给消费者造成“假象”。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上卖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载体等方式从事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总局表示,一旦发现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另外,网店卖家、有关服务经营者也不得对竞争对手网站或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对方无法正常经营。

  ■ 禁止6类不正当竞争

  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提升商业信誉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志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志,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电子标志,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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