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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赔”不能成为一笔坏账

2014年02月1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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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政府代赔”什么时候该代赔,事后追偿的期限,代赔和追偿账目的公开,拒赔或官员追偿不力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缺乏明晰的规定。正因为缺乏硬性的规范,才让事后追偿有名无实。

  2月17日,广西平南“枪杀孕妇”警察胡平一审被判死刑,政府前期已代其向受害者家属赔偿73万元,而此前,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赔付20.9万元;河南洛宁邮政局长撞人案,邮政系统先期垫付赔偿金115万元……但在这些“政府代赔”的案例中,鲜有政府追偿成功的报道,调查显示,湖南省2002年至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元,追偿仅29万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的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据《法制晚报》)。

  在一些公民权益受权力侵害的事件中,“政府代赔”本是一种人性化考虑,毕竟如果受害方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向涉事公务人员求偿,不仅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也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所以政府部门雪中送炭,先垫付一笔钱给受害方,再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这样的安排合情合理。

  然而,政府部门垫了大笔的钱,最终却追不回来,无疑让纳税人做了冤大头。“代赔”不是“代责”,作为公务人员,侵害公民权利,就应承担应有的代价。大量“政府代赔”成了政府全额买单,这无疑是一种恶劣的宣示,让一些公务人员更加有恃无恐。

  “政府代赔”留下一笔笔坏账,固然与政府部门追偿不积极有关——许多时候,相关责任人都是“自家人”,有的还是单位领导,这样一来,单位很难拉下脸面向当事人讨账,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单位通过司法途径公开讨账更是一种下下之选。

  不过在更深层面上,这暴露的则是制度之失,“政府代赔”什么时候该代赔,事后追偿的期限,代赔和追偿账目的公开,拒赔或官员追偿不力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缺乏明晰的规定。正因为缺乏硬性的规范,才让事后追偿有名无实。

  所以,对于越来越普遍的“政府代赔”,亟须建立相应规范。例如,应当明确,“政府代赔”应当限于涉事公务人员拒赔或暂时无力赔偿时,才可使用。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首先应该居中协调,让双方商讨,促使违法公务人员先行作出赔偿,在此之前,政府部门绝不可越俎代庖。

  此外,“政府代赔”的金额不能秘而不宣,应该公之于众,接受监督,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应公布这笔钱的计算依据。所有代赔费用,应该汇总在政府网站公示,告知公众追偿的进展。一些无法追偿的项目,应当公布原由,那些拒绝赔偿或追偿不力的在职公务人员,理当受到惩处。

  眼下,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的“代赔”往往是出于维稳的需要,操作起来极为草率,根本不考虑追偿问题,这屡屡引起舆论质疑。因此,将“政府代赔”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约束一些政府部门乱花钱、乱作为,真正维护好公平与正义。

  □韩涵(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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