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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打人者须负法律责任,难道90万就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
新华网记者16日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获悉,针对广西一家都市报报道,阳朔县在押疑犯莫某在看守所内身亡,公安机关协议补偿90万元,并要求此事“莫张扬”一事,桂林市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如果阳朔公安局依法办事,就该按照2011年颁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分工负责此事的处理。不仅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死亡调查结论应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同级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如果家属对结论有异议或疑义,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但是在报道中,不知是记者采访的疏忽还是什么情况,我们看不到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有何作为。如果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真在放任公安局“独自负责”,则无疑是渎职的。也或许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莫某真的是正常发病死亡,他们并不必要介入调查。
而如果莫某真是非正常死亡,莫的家属还有上访和向媒体述说冤屈的救济路径。事情如果闹到“上访”、“截访”、“媒体关注”,则不管莫某是否冤死,调查者必定沦为被调查者。这兴许是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现实,于是一个“几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办法出来了:阳朔县公安局补偿90万元,条件是不管冤死与否,不能对外声张这件事情。
不过这个处理方案留给公众很多疑问,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不管打人者是被押人员还是看守所干警,均须负法律责任,主要管理人员还须负领导责任。而通过这个90万元,难道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如果莫某是正常死亡,则公安机关何以能够放任其家属获得不义之财?第二,这个90万元从何而来?属于国家赔偿吗?但报道中分明说的是“补偿”。难道是相关责任人“集资”买罪?
□任大刚(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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