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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死刑判决,量刑适当

2014年02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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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以投毒方式杀害特定的人,林森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作出极刑判决,量刑适当。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公开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判决结果,尽管许多人表示不意外,但仍有不少质疑声音:如对法院以故意杀人而非投毒来定罪表示不解,毕竟,从该事件通俗命名看,指涉的行凶方式就是投毒;还有人称“死刑并非最好选择,只不过满足了人的报复心理,对两个家庭均是伤害”,借此表达“废死刑”主张。

  从法律上讲,向人饮水里投放剧毒物质,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也称“投毒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是指行为人将剧毒物质投放到公共饮水里,意图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如果投放到一人或几人的饮水里,意图杀害特定的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以投毒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刑事案件的罪名认定,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林森浩在去年11月份的庭审中,供述了投毒全过程,但辩称其动机是“愚人节玩笑”,只想让被害人难受一下。这是他为自己作的轻罪辩护,现法院判决对其没有采纳,有充分理由。一者,林对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熟知,仍故意施害;二者,黄洋饮下剧毒物住院抢救,医院因不明病因而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后,从作案时起到10日后被查获,林森浩一直像没事人一般,只字不谈病因,其杀人故意明显,很难用“玩笑”说为其开脱。

  至于量刑,依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刑种为死刑,这在刑法分则对450多种罪之法定性的规定中,是唯一的一种情形,它或是为契合“杀人偿命”的观念。而哪怕造成重大伤亡的放火罪、爆炸罪,法定刑首选刑种也只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认罪态度较好(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动杀机的动机、残忍手段、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行为,这不足以从轻处罚。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

  □刘昌松(律师)

  相关报道见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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