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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需“正本清源”

2014年02月2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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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现实中出现的所谓价格垄断结果,客观上依赖于经营者市场集中度所带来的垄断地位,且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

  2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正根据《反垄断法》对涉嫌价格垄断案的电信和联通两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取消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称美国IDC和高通公司接受价格垄断调查,汽配垄断问题则正做外围调查,未正式立案等。

  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密集掀起一波反价格垄断调查风潮,查处了包括韩国三星等企业液晶面板价格垄断、合生元等高端乳粉品牌价格垄断等案件,其中合生元等高端乳粉品牌,因违反纵向垄断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为截至目前国内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不过,多以外资企业和品牌为反垄断调查重灾区的现象,多少带来一些口舌。

  而起始于2011年11月、且历经两年有余而尚无结论的电信和联通价格垄断案,确实减轻了舆论认为发改委反垄断指向性明确之嫌。毕竟,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出台以来至今,除电信和联通价格垄断案外,鲜有央企遭遇反垄断调查,而现实中以石油、银行等为主的许多央企,不仅在国内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也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

  不过,把发改委调查电信价格垄断解读为国内反垄断的破冰之举,则有些夸大。原因不难理解,垄断本质上是一种行为罪,而非结果罪,正如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此前表示,中国《反垄断法》 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按照目前《反垄断法》确定的分工,即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最应冲到反垄断第一线的恰应是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因为现实中出现的所谓价格垄断结果,客观上依赖于经营者市场集中度所带来的垄断地位,且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

  换言之,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价格垄断等垄断行为三要素,是一种紧凑的递进关系,唯有经营者垄断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得出企业是否涉嫌价格垄断、妨碍市场自由竞争等问题;否则,缺乏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相关调查,要有效甄别价格垄断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经济学理论早已明确,市场价格遵循的是主观边际定价,且是基于市场供需双方的自利博弈而出现的出清价格,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设定一个价格中枢,来评判企业定价是否涉嫌违法。是为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主要基于企业是否形成托拉斯式价格共谋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存在价格垄断协议等而判断。

  由此可见,当前发改委发起的反价格垄断调查,不管是对外资,还是国企(尤其是央企),都还处于“散打式”起步阶段,并揭示国内在反垄断执法上应至少构建出一套部际联席制度,以遵循垄断行为三要素的逻辑递进关系;而更务本的做法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修法工作,推进反垄断机构的重新整合,把反垄断调查重点集中于反托拉斯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调查上。

  □刘晓忠(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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