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罢免代表资格,6人请辞,6人去世;其中7名代表涉嫌违纪违法
新京报讯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在京召开。这几天,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抵京。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市长朱德义等已无缘这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7日发布公告,陈安众和朱德义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已被罢免,代表资格终止。在此之前,江西省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也被罢免了代表职务。目前实有代表2983人。
4人被罢免 6人请辞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去年3月至今,共有16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其中,石宗源、高小宏、郭毅力、杨正平、邵占维、方文信等6人去世,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其余10人,4人被罢免:陈安众、朱德义、周文斌、季建业;6人请辞(向当地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被批准):武予鲁、贵州省安顺市原市长王术君、广东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原董事长徐龙、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所长万建民、中石油四川石化总经理栗东生。
10人被终止代表资格
除了去世的代表,去年3月至今一年间,共有10人被终止代表资格,其中7人涉嫌违纪违法。但这7人中,有的是被罢免,如陈安众;有的是请辞,如河南义煤集团原董事长武予鲁。
据中纪委等部门发布的消息,这10人中,陈安众、周文斌、季建业、武予鲁、王术君、李兴华、徐龙等7人,涉嫌违纪违法。另3人,朱德义、万建民、栗东生,相关部门未通报资格终止的原因。依据选举法,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也可以请辞。
上一届全国人大,共有47名代表的资格被终止。其中,13人因去世自然终止;6人因工作变动请辞;26人因违法违纪被罢免或辞职,包括原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原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原深圳市长许宗衡等;2人因失职被罢免,由于三鹿奶粉事件请辞的原河北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和襄汾溃坝事件被问责的原山西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
十八大后,反腐力度加大。数据表明,去年因违纪违法被罢免或辞职的全国人大代表,超过往年。
新京报记者 王姝
■ 释疑
1
“请辞”与“罢免”有何异同?
关键看违法违纪情形,罢免是最为严厉的制约手段
违法违纪被终止代表资格的7人中,陈安众、周文斌、季建业等被罢免;而武予鲁、王术君、李兴华、徐龙等,则是请辞。
“请辞”与“罢免”有什么区别?为何违纪违法的代表,有人请辞,有人罢免?
【权威解释】
对于“请辞”,中国人大网发文解读称,“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提出辞职,也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提出辞职,后者是一般的常态,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代表辞职是代表在其任期内主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接受辞职的原因很多,包括违法违纪、履职能力、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在类型上又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而“罢免”,中国人大网的解读是“罢免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罢免代表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或者本职工作严重失误、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当代表职务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而没有辞去的等”。
中国人大网文中说,“关键是看代表违法违纪的情形以及影响程度。一般来说,罢免作为对代表最为严厉的制约手段,多数情况都是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对代表而言,罢免是强制的、被动的,提出辞职则是自愿的、主动的”。
【专家解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长期研究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他对新京报记者说,实践中,“请辞”与“罢免”有交叉,“有的是人大常委会‘劝辞’,要求代表辞职,但是代表不接受,所以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罢免程序;有的是代表想辞职,提出了请求,但是人大常委会不接受,依法罢免”。他认为,与“劝辞”相比,“罢免”更会让人感到人大监督的力度。
【相关案例】
涉嫌“盐湖案”的原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克强,就是由“劝辞”,转为“罢免”。据羊城晚报报道称,“公安部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函,介绍了张克强涉案情况。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找到张克强,希望他主动辞职,张克强不同意。”最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张克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
2
谁有权罢免代表资格?
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代表,但有严格程序
【权威解释】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对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专家解读】
莫纪宏说,对代表的“罢免”一般都是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罢免代表资格,除了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会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湖南溆浦县成功罢免人大代表米晓东的案例,表明罢免代表的权力走向民间,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
【相关案例】
湖南溆浦县原县人大代表米晓东,也由“劝辞”,转为“罢免”。据新京报2010年5月28日报道,米晓东因挪用公款罪获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期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当地选民质疑,“米晓东是犯罪分子,怎么还能当人大代表?”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终止其代表资格。县人大常委会开始“劝辞”,最初米晓东的手机还能接通,但很快变成了“空号”。无处劝辞,县人大常委会启动罢免程序,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代表资格。
据媒体报道,2003年深圳南山某小区33名选民以“漠不关心群众疾苦”为由,要求罢免人大代表陈慧斌;2007年,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身份联名,要求罢免不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兼人大代表丁冰;2008年,新疆石河子农垦总场一分场部分选民要求罢免对选区内污染状况不过问的人大代表陈军等。但均未见下文。
罢免米晓东时,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压力很大。其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坦言,“毕竟米晓东是罪犯,如果罢免不成功,县人大将会面临舆论批评”。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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