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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体研究”式渎职要追刑责

当前土地资源等领域存在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以“集体研究”推卸责任

2014年03月0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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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昨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据新华社

  异地审判

  九成多省部级贪官异地审

  裴显鼎说,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于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裴显鼎介绍,近年来,最高法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地方各级法院对一定级别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指定异地管辖。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缺一不可

  裴显鼎介绍,两高曾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自首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有无自动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并为此采取了相关调查、强制措施。而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

  渎职认定

  责任认定避免“抓小放大”

  裴显鼎介绍,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如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不作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负责人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掩饰其个人意志。

  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当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依法撤销纠正

  裴显鼎说,“不正当利益”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又可分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和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如升学、职务晋升等。

  “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裴显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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