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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变”公共场所能否杜绝伤医案?

2014年03月0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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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国际饭店,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卫生计生委主任方来英正在针对“暴力伤医”事件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医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这个问题纠结了多年。3月6日,因为接踵不断的暴力伤医事件,全国政协医卫界别联署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制止暴力伤医”,再次将这个问题抛给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那么,作为医患双方共处的特殊诊疗场所,这里的秩序,到底由谁来维护更合适?

  【现状】

  公共场所界定医院不在其中

  在《消防法》中,医院被明确列为公共场所。但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循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中。

  然而,2013年,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为73亿人次,比春运人数的两倍还多。如今,大医院“人满为患”,进出人流之巨堪比商场、火车站。

  医卫界人士认为:毫无疑问,现在的医院早已变成公共场所。可是,这一“事实”迟迟难以得到法律的明晰,甚至未得到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部门的认可。

  一位参与其中协商过程的医卫界人士昨日向新京报记者透露,早在数年前,原卫生部就曾与全国人大沟通,希望将医院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但最终未能实现。

  【说法】

  “警察过多介入不是解决问题根本办法”

  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介绍,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他表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以进入、可以利用的场所,都算公共场所。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包括公园、剧院、街道等,让民众有个具象的了解。但公共场所肯定是列举不完的,所以加了“其他场所”,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定义,不是封闭的。

  据此,阮齐林认为,医院尤其是门诊区域,公众都可以进出,应该算是公共场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也认为医院属于公共场所。刑法没有规定在公共场所杀人、伤害,公安机关才会处理。在任何场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会处理。

  屈学武称,如果没有发生死亡和伤害,而是在医院聚众闹事,刑法中还规定了破坏生产秩序和公共秩序罪,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如果出现殴打,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阮齐林表示,在任何场所都有可能发生偶然的突发事件,跟是否有警察在场没有直接关系。屈学武建议医院加强内部安保,发现问题及时报警。暴力恐怖分子有可能在医院浑水摸鱼,从这个角度讲,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安保。

  屈学武表示,刑法是事后法,要解决目前的医患矛盾,应该加强综合治理,医院方面、社会方面、医疗保障制度方面都要做工作,让患者心服口服。警察的过多介入,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相反还会让医院气氛紧张,对此应该多作考量。

  【个案】

  北大人民医院:

  遇袭医按桌下按钮将可报警

  2012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邢志敏在接治患者的诊室里,被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刺伤。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安全,目前,人民医院刚刚完成了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招标,北京市公安局参与了设计。

  整个系统完成后,当受到威胁时,医务人员可以按桌下的报警按钮报警,医院里有警务工作站,呼叫反应时间可能会缩短,减少严重犯罪的几率。整个监控系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路径进行追踪。

  门禁系统建立后对住院病人的安全有进一步提高。巡更系统是动态的,一直有人巡逻,可以早发现犯罪的可能。医院还希望人像识别系统加入,目前正在和公安局合作。比如有案底的人,通过人像识别系统识别出来,提前做一些预防措施。

  声音

  医院已经不再适用内部安保条例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副校长熊思东

  近些年,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医院、尤其是公立大医院,已经成了人满为患的地方。除了ICU等特殊科室,其他诊疗区域,门诊、急诊、病房,甚至抢救室,患者、患者亲属、甚至莫不相干的人,都可以随意进出。

  路人去医院上个厕所、借个近道,都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这个“功能”对于路人来说,和商场、车站已经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我们去任何一个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甚至是大型国企,是不是进门都要通报登记呢?显然,现在的医院已经不再适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无论有关部门、法律承不承认,医院都已经是一个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暴力伤医须作为扰乱公共秩序处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卫生计生委主任方来英

  目前,北京的很多三甲医院,每天8000至1万人次的门诊量,这仅仅是患者,还有患者的家属、朋友。这个状态,如果仅靠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措施,医患双方的安全都难以保障。

  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安全的大格局下,“暴力伤医”都必须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快速、坚决予以处置。

  近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已和北京市公安部门协商,建立一个快速沟通机制。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表示,对暴力伤医等违法事件,不管发生在哪儿,都会快速出警。

  同时,我想强调的是,必须把一般性的医患纠纷、医患矛盾和暴力伤医事件区分开。医患纠纷可能很复杂,涉及医疗技术、服务态度、信息沟通以及医患双方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认识。但暴力伤医很简单,就是破坏医疗秩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伤害到医患双方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界应有共识。

  应赋予警察权力预防医院内犯罪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

  目前,医院属于事业单位,院墙之内由医院保卫处管,但保卫处没有行政处罚权,实际上形同虚设。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有权力去预防犯罪,可是一到医院内部,警察又没有执法依据,只有等到犯罪发生才能出手。

  到目前为止,医院内发生停尸、摆放花圈、拉横幅等医闹行为,只能由保卫处去清理,而警察没有执法依据,等到矛盾激化出现违法行为时才会插手。医院是典型的公共场所,环境几乎具备了公共场所的所有特点,把医院归为内保范围是有问题的。

  建议制定《医疗法》,明确规定,当就医秩序受到破坏、威胁时,警察有权处理和恢复。如果法律制定时间比较长,就先由公安部门出台法规性文件,比如《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门有权预防医疗机构里的犯罪,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建议由地方出台,比较好执行。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 宋识径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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