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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新股操纵需完善制度

2014年03月1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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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应以交易数据为基础,着重排查主要交易账户的实际归属以及这些账户背后的相关性,然后研究这些账户是否具备持股优势或资金优势,从而对是否存在操纵行为进行认定。

  截至3月3日,刚上市不久的中小板股票金轮股份在18个交易日内创造了4.4倍的涨幅,成为本轮IPO重启的新股队列中的领涨黑马,该股目前停牌。笔者认为,其中明显存在操纵嫌疑,监管部门需要介入深查。

  该股游资推动“小步快跑”的运作手法十分明显,股东变换十分频繁,二级市场筹码相当分散。18个交易日中,金轮股份多次登上龙虎榜,在龙虎榜累计出现4次以上的营业部共有12家,尽管这些营业部前前后后有所变化,但其中上海的营业部达6家,成为绝对主力。值得注意的是,金轮股份前十大股东中,多家PE也都位于上海,已有媒体表示怀疑:其中持有原始股的上海PE为了将来减持能卖个好价钱,现在可能在拉抬股价。

  从基本面看,金轮股份2013年净利润同比减少6.56%,公司预计2014年一季度净利润较2013年同期下降40%—50%;另外目前金轮股份动态市盈率高达100倍,远高于48只次新股约25倍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从发展前景看,在金轮股份所处的纺机行业,业内普遍预计“2014年提升空间有限”。从操作手法看,期间股价多日强悍涨停,换手率奇高,主力运作迹象明显。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对操纵行为有宏观定义,即“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另外还对“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操纵(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洗售操纵(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其他手段操纵”给出了认定指引。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追查,应遵循《指引》,以交易数据为基础,着重排查主要交易账户的实际归属以及这些账户背后的相关性,然后研究这些账户是否具备持股优势或资金优势,从而对是否存在操纵行为进行认定。

  2013年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笔者建议,对“5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达到20%以上、或3个交易日内股价涨跌幅偏离大盘20%以上、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单独或联合买入或卖出某只股票期间总成交量30%以上”的,都应将其纳入市场操纵立案范围、排查其操纵嫌疑。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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