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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越多越合算”法律要纠正

2014年03月1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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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本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6条的议案》,建议在《刑法》典中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标准交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3月10日《扬子晚报》)

  《刑法》的量刑标准有一个毛病需要纠正,这就是“贪污越多越合算”,这不公正,甚至会鼓励已经腐败的官员去捞更多的钱。

  我们单位一位领导3个月前被双规,现在听说查实受贿14万元。按现行规定,他可能获刑10年以上;但他如果受贿多10倍,即140万元,最后判刑也是10年以上,多也多不了几年。事实上,新闻报道中常见涉案数额相差几十倍,刑期却相近的案例。

  徐安的议案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是《刑法》第383条、第386条不再规定具体定罪量刑数额,而是明确三个定罪量刑档次,将《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兼顾犯罪情节的三个档次,以代替原有的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模式,并将定罪量刑标准授权“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样,原来“贪污10万元以上判刑10年以上”就不存在,“贪污越多越合算”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另外,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最长刑期为25年,也不足以威慑贪官,因此就必须考虑实行长期刑。□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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