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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公平方能无疑

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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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只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机制的健全做保障,央企担忧的“国资流失”以及民企担心的“羊入虎口”,均可以得到避免。

  就在舆论对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片叫好的时候,有一些担忧的声音发出。日前,在政协经济界别第34组小组讨论会上,谈及混合所有制,央企大佬们纷纷向经济学家厉以宁诉苦,混合所有制不好“混”,“混”不好容易出问题。而此前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确实,面对发展混合所有制所涉及的国企股权改革,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这方面我们是有前车之鉴的,2000年前后启动的国企股权改革,即因为缺乏统筹机制,从而导致了“国资流失”事件的屡屡发生。

  不仅央企大佬心有所忧,民企老板亦心存犹疑。央企大佬的担心,主要是国企资产评估和引入民企对象方面,容易引起外界“钱权交易”的猜忌;而民企老板们的猜疑,则主要集中在央企(包括国企)不放开控股权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会沦为“陪太子读书”的角色。

  这种来自央企和民企的认知冲突,并非不可协调,更并非不可解决。

  事实上,央企大佬和民企老板的认知冲突,究其根源,可以归之于一点,即“公平”二字。民企老板担心没有控股权,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钱而没有话语权,“公平”难以得到保障。而央企大佬则担心,在自主裁量权较大之下发展混合所有制,即使自己“身子正”,也怕外界对其有“影子歪”的猜忌,说白了,也就是对缺乏“公平”规则而容易招致误解的担忧。

  就当下而言,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国企股权改革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国企股权改革早已启动多年,但是具体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虽然2009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围绕国企股权改革终于有法可依,可这一法律已明显脱节于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新形势。

  涉及国企股权改革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完善修订。比如,应具体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实施程序,包括申报、公示、核准、以及违规操作的惩处,均应明确细化,甚至连公示期限、公示发布的纸媒和网媒,都应该具体到位,以防止既往公示走过场现象的重演。再比如,涉及国企资产的评估,必须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竞标的方式,以防止指定式限价资产评估乱象的出现。

  其次,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还应明确何种性质的国企、何种规模的国企,应该实施国企股权改革以及应该实施何种股权上限的国企改革,以减少在国企股权改革过程中,因国企高管自主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不公嫌疑。

  还有,无论是民资参股国企、还是国资参股民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均应该大力推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以避免大股东的“一言堂”,对于部分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非上市公司,也可尝试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不好“混”,只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机制的健全做保障,在“公平”二字得到切实彰显之下,央企大佬们所担忧的“国资流失”以及民企老板们“羊入虎口”的猜忌,均可以得到避免。

  □杨国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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