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鸿基董事长虚构收益、承诺投资人高回报、保本;4人分别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审
打着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的招牌,许诺投资者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鸿基)的董事长梅晓春虚构项目收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在短短的6年里,让数百人的2亿余元投资款血本无归。
新京报讯 “我希望法庭给我机会,偿还受害人的投资款,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昨天,时任金源鸿基董事长的梅晓春在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审判庭上表示。
检方指控,梅晓春虚构项目收益、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合同等,以获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2亿余元。其所在公司另外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称受害者达270余人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梅晓春以金源鸿基的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曹多武、梅晓东、邹高峰明知梅晓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积极参与。其中,曹多武作为公司直接销售人员,参与向边某等1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800余万元,后其作为公司销售部总监,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团队销售人员非法集资活动;梅晓东作为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保管和使用该公司的合同章,与投资人大量签订投资合同;邹高峰作为公司的独立销售人员,参与向成某等2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
检方认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梅晓春的刑事责任,曹多武等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一名受害人称,该案受害人有270余人。
两被告人拒绝认罪
“指控的事实有些不准确。”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梅晓春说,2006年7月成立公司后,一开始为寻找投资人,公司参加金融博览会,在会上发放材料,有感兴趣的投资人会到公司了解情况,也曾出现过业务员到超市拉客户的现场。
“到2012年8月底我被抓时,公司成立6年来,没有一个项目盈利,公司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梅晓春称,这些钱本应立即用在项目上,但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绝大部分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后来为了还前边投资人的钱,不得不用后面投资人的钱款支付。尤其是在2011年10月后,因跟国企联系断档,有投资人到期的钱款未支付,投资人到法院起诉。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资金链断裂。
但是,梅晓春称,在检方指控中,投资人与公司在2009年7月之前签订的合同,属正常投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己负责”。
“我希望法庭给我机会,让我靠自己的劳动,在有生之年能够偿还,力争将受害人损失降到最小。”梅晓春一再表示并向旁听的受害者鞠躬致歉。
其他3名被告人中,仅曹多武认罪,另外两人对指控有异议,称按照公司安排做事。
此案当庭未宣判。
■ 现场
旁听席坐满被骗老人
昨日上午,法庭内的旁听席上坐了50余名受害人。他们绝大多数是满头白发的老人。这些受害人多则投资了上百万元,少的也有几万元,至今绝大部分人没有拿回投资款。
“有一个老太太投资了100万元,直到去世钱都没有拿回来,更不用谈收益了。”受害者韩女士说,这名老太太“是瞒着家人投资的”,直到去世前,才告诉家人投资款被骗的事。
一名受害人介绍,此案受害人有270余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在他们中上至将军,下至普通百姓,其中不乏大学教授、甚至还有在职的国家机关官员等人。
据了解,在电影《闪闪的红星》中扮演胡汉三的著名演员刘江,其家人也被骗百万元钱款。
这些受害者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们既希望严惩梅晓春,又曾积极地为梅开脱。因为“如果该案被定性为非法融资或集资诈骗,刑事介入后就是漫长的、杳无音信的诉讼,结果受害人还可能是血本无归”。
■ 骗局揭秘
骗局=光环+稳赚不赔
通过与该案有关的一些证据不难看出,梅晓春等人利用金源鸿基,能够在6年的时间内吸引众多投资者,也与其“镀金术”和“稳赚不赔”的投资诱饵有着密切关联。
手段一
高调入驻金融街设骗局
据了解,2006年7月6日,金源鸿基高调入驻金融街,这让梅晓春和金源鸿基一度名噪一时。随后,公司在发改委备案、每年坚持参加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
证据显示,大部分投资者称接触金源鸿基最主要途径就是北京金博会。另外,该公司在发改委的备案,也让大多数投资人选择了相信。
“我从2007年就认识了梅晓春,但没投资只是关注。直到2009年,得知公司在发改委有备案,我才投资了100万元,最终还是受骗了。”受害者韩女士说,要是没有发改委的备案,她不会相信;要是没有梅晓春在金博会上的发言和各种奖章,她也不会相信。
手段二
“稳赚不赔”套牢受害者
从业务模式看,金源鸿基与其他创投机构无异。他们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创业投资合同书约定,投资人委托金源鸿基代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人承担投资损失。收益分配上,投资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出资额产生红利的70%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合同中最后都有一个手写的补充条款:“合同期满时,如果投资项目未上市,乙方(金源鸿基)按投资额的140%为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投资人的全部股权”。
“从表面看,投资该公司是稳赚不赔的,但也就是这条回购条款,把我们套牢了。”多名受害者说。
随着合同投资期限纷纷到期,投资者与金源鸿基协商资金退出。金源鸿基会以没有流动资金、项目启动推迟等为由,“稳住”投资者,进而迫使对方同意合同延期,也有投资者选择“股权转债权”,但结果是梅晓春都没有兑现。
■ 追访
“创业投资”成罪与非罪模糊地带
承办检察官称,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虽然对于创业投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加以规定,但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
该检察官表示,梅晓春等人虽然名义上是以委托代理投资、代理股权投资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表面上看与一般投资行为没有区别。但作为投资,必然有风险,金源鸿基作为代理投资人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是无论投资是否成功,都承诺投资者一个确定的、类似于银行利息的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偏离了代理创业投资行为的本质,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犯罪。
金源鸿基打着“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的幌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高回报率+保底回购股权条款”吸引大批社会普通民众投资,这些企业“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投资者的资金支付部分前投资者的本金和高息,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大批投资人的投资血本无归。
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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