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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

“诉访分离”终结信访不信法

2014年03月2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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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现状,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

  新京报讯 今后,涉诉涉法信访事项的上访群众不需要到信访部门上访了,直接到相关的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即可。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错案、瑕疵案应依法纠正。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入法治轨道

  去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意见》正是根据《决定》的精神细化了规定。

  此次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方面,《意见》提及,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在处理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程序上,《意见》强调: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于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各级政法机关应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杜绝违法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行为

  本轮改革的一大核心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意见》称,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此外,对于“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做法,《意见》再次强调,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亮点1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意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诉访分离倒逼司法公正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好处是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往以信访这个行政方式来处理涉法涉诉这类司法问题,容易形成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对民众的法律意识、整个国家的司法权威会带来负面影响。

  意见提出将诉讼与信访分离,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以往涉诉涉法信访事项中,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等多种类型,此次信访制度改革意在让民众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让涉法信访回归司法程序,这一方面有助于更为专业的处理信访案件,同时对司法部门提升办案质量也起到推动作用。

  亮点2

  错案瑕疵案应依法纠正

  意见: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解读】

  “纠错”能堵住程序漏洞

  最高法立案一庭副庭长高莎薇:目前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确实出现法官枉法裁判需要再审改判的案件,第二种是有审判瑕疵的案件,第三种是当事人无理缠访的案件。

  第一种和第三种是少数,第二种情形较多。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意见明确了在法律程序内的案件法官要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时,这对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起到了监督作用。对于需要司法救济再审的案件,经过多部门审核后,确实发现错案和瑕疵案的,意见明确要纠正错误、补正瑕疵。这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程序上如何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堵住了可能出现的程序漏洞。

  亮点3

  穷尽程序的判决为终结决定

  意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解读】

  节约访民成本减少资源浪费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以往一些涉诉涉法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一方面减少了上访群众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减少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吉林市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修保:以往很多涉诉涉法上访群众直接到信访部门上访,有的直接到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上访后信访部门一般会将信访事项转交给政法机关处理,这期间无论是时间成本、上访生活成本都是比较大的。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后,省去了一个环节,对于访民来说可以有效节约成本。

  亮点4

  办案质量将终身负责

  意见: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解读】

  信访问题突出倒查领导责任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此次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于涉诉涉法信访事项,负责处理的政法机关要公正办案。如何在制度上予以强化?就是要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中央政法委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在对信访事项办案时严查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对于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有错不纠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对于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还要倒查政法单位领导班子责任。同时,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将设立审核程序,对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未得到公正处理的,要倒查追责。

  ■ 专家说法

  “信访制度改革提升民众法律意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此次涉诉涉法信访制度改革,实质上是涉诉涉法信访程序和强化纠错方式上的重大变革。

  以往,涉诉涉法信访上访群众有冤错案件、瑕疵案件不知道去哪里上访,出现了信访部门、政法部门多头上访的现象。上访群众和办理信访事项的政法机关都浪费了很大的成本。上访群众会浪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政法机关会在处理时增加时间、政务成本,信访事项的办理也会因此出现效率不高的问题。诉讼与信访分离后,无论对上访群众还是政法机关,都会减少程序,节约成本,办理的效率也会提升。

  群众之所以上访,是因为所经历的案件大多数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如何在改革过程中强化纠错方式尤为重要。此轮改革通过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上级政法部门审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强化了纠错方式,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涉诉涉法信访制度改革实际上是行政信访方式逐步退出司法领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

  1 涉法涉诉信访反映

  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

  提醒: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

  2 审查、甄别

  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处理。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提醒: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3 依法按程序办理

  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4 依法终结

  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得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信访人解释、疏导工作。

  涉法涉诉信访三情形

  第一种是确实出现法官枉法裁判需要再审改判的案件,占比少

  第二种是有审判瑕疵的案件,占比较多

  第三种是当事人无理缠访的案件,占比少

  涉法涉诉信访占比下降

  去年,中央政法委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方面分批部署各省市试点,并于去年10月全面推开。经过1年时间的改革试点,涉法涉诉信访占到整个信访的比例下降明显。

  要求一

  畅通信访渠道。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要求二

  提高基层化解能力。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加大分流疏导力度,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减少越级上访。

  要求三

  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

  要求四

  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不得限制正常信访活动。同时对少数人在信访活动中以信访活动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区分情形,依法予以处置。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目的,从根本上还是为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周新 据新华社

  A10-A11版采写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实习生 范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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