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葫芦娃”系列评论之二】
童年记忆“葫芦娃”看来“不会被放过”,近日也有媒体称:《金刚葫芦娃》还处于无版权、无剧本、无演员的“三无”阶段。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电视剧立项需要填写统一的报审材料和备案公示表格,制作单位还要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这些程序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附上主创人员的合作意向书、编剧授权书、机构资质以及必要的资金证明。对于剧作,则只需要一个剧情梗概即可。这里面,并没有直接涉及版权的实质审查。因为,对于电视剧版葫芦娃这样的改编作品来说,编剧只是其中一个创作环节,并不能代表制作单位拥有了原作品的版权。或者说,如果制片方未取得原作品版权就让编剧展开创作,然后编剧出示了授权书,在备案公示程序里是查不出来的。
但片方却称,版权、剧本、演员都没有,这就有些奇怪了。因为无论是地方上级主管广电部门的审批,还是广电总局的公示,程序中都要求填写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姓名;虽然要求附有主创合作意向书,但意向书并不具有最终演职人员合约的效力。按照现在影视制作的流程,公示属于影视项目研发阶段,而签约会在制作阶段才进行——在公示阶段就确定主创,显然是不现实的做法。
然而我们发现,有媒体报道中称《金刚葫芦娃》不着急开机的原因是该剧报备单位“正在全力以赴上市”。这不免让人怀疑——莫非此次公示只是为了上市前的炒作?那此公司则是借用上海电影制片厂动画片《葫芦兄弟》的名义做宣传。这样的宣传,是否侵犯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是,虚假参与公示并非发布虚假广告,却产生了同样效果,这样的方式,倒是钻了一个空子。
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迎来迅猛时期,让经典作品焕发商业价值成为潮流,而翻拍却并不仅是版权问题,一系列法律问题都会引发纠纷,电影《大闹天宫》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之争刚落,电视剧《金刚葫芦娃》风波又起。我们应当认识到,市场的发展不光是从业者的赛跑,也是法律服务和制度建设同时参与、最终建立平衡机制和规则的结果。
□刘莐(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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