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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并联式审批”革新跨部门监管逻辑

2014年03月2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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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大势

  在以往的“串联式审批”体系下,不少部门还将其他部门的审批许可设定为前置条件,于是这种“图章”必须“按顺序”盖全的模式,则令众多开展兼并业务的企业在“跑审批”的过程中坐困愁城。

  日前,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强制要求做出业绩承诺。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据《中国证券报》)

  就多数并购重组相关机构的反应而言,此次国务院出台“并购重组新政”的改革力度之强,实在出乎市场此前的意料。而在上述实质性举措之中,最为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看重的,正是“并联式审批”制度在并购重组业务中的落地。

  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路径,以往针对重组并购领域的多次行政改革,已将各部门内部相关的审批流程进行大量简化合并。因此,正如不少在并购业务中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所指,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内部继续压缩审批环节的空间已经不大。可就是在这种审批流程“能省则省”的背景下,有关兼并重组的审批程序依旧链条漫长、耗时巨大,其中的“痛点”正是不少兼并交易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各自进行审批,而在以往的“串联式审批”体系下,不少部门还将其他部门的审批许可设定为前置条件,于是这种“图章”必须“按顺序”盖全的模式,则令众多开展兼并业务的企业在“跑审批”的过程中坐困愁城,面对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徒呼奈何。

  层层递进的“串联式审批”看似审慎,但究其背后的行政逻辑,却是审批部门各自为了尽可能推卸自身的审批监管责任,但又不希望放弃自身的“审批红利”,于是拿其他部门的审批许可作为“信用背书”,以求万一出事追责时能够“独善其身”。而在这种逻辑之下,“串联式审批”不仅无助于各个审批环节充分发现风险,反而助长了部分监管部门在审批中“闭眼盖章”的形式主义作风。这样的教训不仅是在兼并重组领域时有发生,在其他领域的“串联式审批”实践中也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针对此番国务院多部门同时开展审批的“并联式审批”实践,既应在兼并重组领域尽快加以落实,而且有必要在其他领域的审批流程中进行同类改革。与此同时,当局也应以“并联式改革”为起点,在兼并重组及其他领域积极推动建立制度化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架构。

  当然,在以多部门同时开展审批为表征的“并联式审批”,也需要相应建立审批总时间控制机制和清晰的责任追溯划分机制。毕竟在并联式审批中,审批总时间实际是由审批耗时最长的部门所决定,因此避免此种“木桶效应”葬送并联式审批应有的高效率,也是确保相关改革成效的核心。

  □华化成(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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