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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险企并购新规

允许保险公司同业并购

2014年04月0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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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允许投资方对保险公司使用贷款进行收购,同时允许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同业并购。业内人士分析称,此举意在为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打下基础。

  保险公司开放同业并购

  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而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这两项规定被适度放宽。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同时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新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时,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也日益完善,同业并购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风险能够得到遏制。

  意在完善退出机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意在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除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有过合并经历之外,至今没有一家因破产退出市场。但保险公司的成本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开业10年以上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渗透,这些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压力。

  该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保单,部分保单有效期甚至多达数十年,直接退出市场,无论是从难度上还是风险上都比较大。收购与合并是当前保险公司最合适的退出方式。监管层此举意在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险企并购带来的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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