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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行优先股抢先落地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的银行可发行,证监会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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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商业银行试点优先股只差“临门一脚”。昨日,证监会联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优先股。

  《意见》指出,上市商业银行应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获批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而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优先股的试点有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对记者表示,商业银行试点优先股也是符合巴塞尔III协议以及银监会对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举措,并可提升银行股的估值。

  所谓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去年9月曾撰文指出,没有优先股,资本市场少了一个层次。“优先股虽然也叫股,但和普通股票有点不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债的性质,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周小川说。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

  据了解,目前银行业上市公司整体补充一级资本需求较为急迫,有分析预计缺口趋近3000亿元,资金缺口将会在未来五年内逐步显现。近期,工行、农行、中行、浦发四大银行都已结束优先股竞标流程,最终确定为其服务的投行。

  昨日,同花顺数据显示,银行股板块下跌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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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油满足条件可申请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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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如果公司退市后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意见等申请条件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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