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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法治化

2014年04月2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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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技术,自1994年4月20日引入中国至今已满20年。在这二十年中,中国互联网技术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互联网的法治化进程,也渐趋明朗。

  网络作为新事物进入中国伊始,国内法律体系从一片空白,逐渐发展成为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多达一百多部,基本已经完成了较为完备的网络法律规制体系。二十年中,我国法律对网络的认识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至1997年):这是国人开始接触和认识网络的初始阶段,在立法上属于探索时期,为数不多的网络纠纷都以旧法的扩大解释予以适用。

  法治互动:为了促进网络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将互联网建设作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九五规划,掀起了网络建设的高潮。

  第二阶段(1998年至2005年):这是中国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立法上主要以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监管为主,新型案例开始出现。

  法治互动:在网络进入到中国的第五个年头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成立,随后,中华网、新浪、网易、搜狐和百度等公司开始在美国上市,世界互联网企业中开始有了中国本土产业的声音。网络博客和BBS也在这个阶段逐渐进入到国民视野之内,网络的储存空间和互动平台性质开始显现。同时,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情况开始发生,并愈演愈烈,尤其是黄色网站和传播网络病毒开始泛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着力打击淫秽、色情网络犯罪和破坏网络秩序的犯罪。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网民之间因网络导致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开始首次出现,“红颜静诉大跃进案”成为我国BBS第一案,“陈堂发诉博客公司”的中国博客第一案也发生在这个时期。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毕竟性质不同,如何平衡表达自由和法律界限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将老旧法律适用于网络之中,成为那个时期法院面临的两大难题。

  第三阶段(2006年至2012年):这是中国网络经济成熟发展的阶段,在网络管理上逐渐转向以民事手段调解为主,突出自律与法治相结合,在网络相关立法上开始出现井喷现象,目前适用的网络立法大都出自这个阶段。

  法治互动:在民事法律中,以《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成为那个时期的立法标志,在随后的《侵权责任法》制定实施过程之中,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将网络侵权作为专条列入其中。这个阶段也是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发展黄金时期。仅新浪微博的用户量数以亿计,在面对如何解决如此庞大群体的网络纠纷之时,《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作为中国首个民间网络自律组织公约开始投入适用,目前新浪社区自律机构以每年解决十几万起网络纠纷的案件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纠纷解决机构。

  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这是中国网络法治化阶段,网络立法已经基本完成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相结合的体系。

  法治互动: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做出促进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总体规定,这将成为指引新世纪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和依法治理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按照《决定》精神,互联网的媒体属性得到重新认识,网络监管科学化和促进三网融合也提上了日程。在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层面,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成立,网络安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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