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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对购物、付费旅游等细化操作办法

首次增加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1)

2014年04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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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反对购物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图/CFP

  2014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四个合同示范文本。《旅游法》实施之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后,让业内一线旅行社感到尴尬和焦虑的是,与《旅游法》相配套、相适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迟迟未出台。记者了解到,在这样一段时期,一些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仍旧在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遵纪守法的旅行社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在《旅游法》实施后,业界就一直呼吁“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旅行社不知道《旅游法》实施后的旅游合同应该如何签订才能算是真正的“规范”。对于旅行社来说,需要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标准;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更需要有这样的“示范文本”,消费者根据“示范文本”,可以跟旅行社进行谈判、协商,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签订“补充条款”。“示范文本”能使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约束旅行社的行为。

  参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的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中青旅质检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旅游局早在《旅游法》出台后就开始了这项工作。本次合同示范文本的调整和修订,有一定的释法意义,因此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局均非常审慎地对待这项工作,持续了将近一年时间,在充分征求旅游消费者、旅游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对2010年合同版本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这一次,可以看做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做的一次全面的调整和修订。其中,特别对旅游中涉及到游客、旅行社权益的诸多相关细节进行了修订。

  刘思敏认为,本次示范合同文本的修订,相当于对《旅游法》的一个细化,同时增加了可操作性。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个行政部门联合出台的“示范文本”,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更是毋庸置疑了。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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