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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对购物、付费旅游等细化操作办法

首次增加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2)

2014年04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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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D14版)

  对《旅游法》根据民法理论中不可抗力处理原则,针对旅游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调整,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就相应地进行了规定。

  ■ 解读

  不反对购物,反对“强迫购物”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中国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裁钟晖指出,“示范文本”的一个显著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购物是旅游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而《旅游法》要反对的也不是购物。《旅游法》反对的是“强迫购物”、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购物,以及在购物中欺诈游客的行为。

  在《旅游法》实施以后,曾出现过一些旅行社不同意带游客购物,而遭到游客投诉的情况。显然这是走了一个极端,当然也是由于对《旅游法》的误读、误解所致。

  《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购物、自付费旅游项目、违约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此次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将这些内容明确提到旅游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此外,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将《旅游法》对旅行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吸纳到合同中。保障旅游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条款的知情权。

  强化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

  李广指出,本次的调整和修订。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变化:一是将《旅游法》原则性规定转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强化《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本次合同对旅游行程中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进行了巧妙的合同约束。首先对这一问题不予回避,在合同中明确将《旅游法》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再次的强调和重申。同时也将购物和自费项目通过协议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进行完整、全面的说明,并由旅游者进行签字确认,通过这种协议条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购物和自费等旅游项目的选择权。

  细化了旅行社不成团解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规定的不成团解约期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让“必要费用”更明确

  第二个方面是细化了一些合同内容。比如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以及旅行社的单方解约情形,均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也详细规定了《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大幅度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内容,将需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协商的内容,通过留空、留选项等方式交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示范文本”具有“示范性”,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刘思敏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更多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参考。国家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出台新的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

  李广进一步澄清,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这四个合同,均是“示范文本”,各地方旅游局和工商局也可以另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示范文本”,而旅游企业则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者采用“国版”的或“地方版”的示范文本。

  本报记者也从凯撒旅游、国旅总社、北京春秋旅行社等多家大型旅行社了解到,旅游行业盼望这样的“标准化”,希望在制定合同时,可以“有据可查、有依可循”。

  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指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旅行社还需要有了解和适应的时间,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旅游形式发展,其具体的影响和变化还需要具体执行之后才能体现。

  D14-D15版采写 新京报记者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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