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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邻居诱骗强奸两年

被威逼利诱多次与30多岁男子发生关系;对方因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获刑七年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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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13岁女童被身为国企员工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之久。记者昨日从石景山检方获悉,经过指控及不公开审理,目前法院判决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方介绍,小红(化名)是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童,父母离异后跟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丈夫张某为北京一家国企员工,两人育有一子年约9岁。多年来,邻居两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

  “第一次诱奸发生在小红11岁时。”检察官介绍,事发2012年初,张某借故带小红来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诱骗小红与之发生身体上的亲密接触。

  两年来,张某多次诱骗小红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声称非常爱小红,同时威胁小红不得向家人告密。

  期间,在张某的诱骗下,两人背着各自的家人以“老公”、“老婆”相称。张某为避免被人撞破,先后硬塞给小红五部手机,专门用来与之保持单线联络。直至一天,小红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两人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发现邻居张某的罪行并报警。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

  最终,通过石景山检察院有力指控,判决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两年半,强奸罪5年,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 追访

  女孩两年来常处于惶恐状态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随着孩子的成长,小红隐隐明白了张某的谎言和这段本不应发生的‘恋情’,内心时常处于无人诉说的恐慌状态。”承办此案的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路昊介绍,第一次被张某骗出去是在小红11岁时,由于她对感情和性知识的认知并不全面,不知道危害,只知道很后怕和反感这段关系。

  案发后,小红曾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三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展示了两年来苦闷和无助的心情。路昊说,事发后,小红已经休学,就在审判前,其父母说孩子还需要进一步调养,看今年9月是否能够恢复上学。

  而张某方面,路昊说,由于强奸和猥亵发生在2012年初至2013年11月左右,小红父母在2013年12月初报案,根据案件特点客观性证据较少,很难收集。对不满14岁幼女的奸淫行为认定为接触即构成犯罪,虽然张某曾在辩解中称小红系自愿,但他明知孩子不满14岁,并承认在暂住地发生过亲密行为,因此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

  目前,石景山检方已为小红申请2000元小额爱心资助款。

  ■ 提醒

  强奸幼女者 五成是熟人

  检察官呼吁,未成年人父母应和孩子建立良好沟通氛围,教育孩子不要轻信他人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被告人半数和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

  石景山检方介绍,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很多被告人在犯罪之前都会做一些准备,比如对邻居家的孩子产生了兴趣,经过长期观察与了解,掌握邻居家小女孩的生活规律、外出时间、活动地点、监护人是否看管等情况,有些人甚至早就踩好点,从而伺机行动。

  检察官呼吁,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不要随便相信他人,确保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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