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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状告政府”就该“被精神病”?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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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据报道,江西农妇邓爱仔因在南昌上访,2008年被镇政府人员接回,并送到新余第二医院精神科。从此她被锁在两道铁栅门后,失去人身自由。其当年病历显示,主诉“行为乱,反复状告政府”,以“偏执型精神病”收治。

  若以去年5月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看,涉事政府、医院的一系列行为属违法无疑。而在6年前,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即便如此,以“反复状告政府”将人收治仍有违法理。

  宪法规定,公民有控告、申诉权及人身自由权。而当地镇政府也没将邓爱仔送往精神病院做鉴定的权力。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通常情况下,只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对公民进行精神病认定。而公权力只有在公民可能存在精神病并将危及公共安全,或需要追究公民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时,才能申请对其进行鉴定。邓爱仔虽长期信访,但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也不应遭受任何处罚。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医院理由更是极其荒谬,把反复状告政府当作“行为乱”,住院医师认为“她一年到头在外上访……正常人是不会这样的。”

  当然,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院方能拿出当年认定邓在当时患病材料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邓爱仔将走入权利救济的死胡同。首先,她并没有伤害自身和他人的潜在危险,不符合强制治疗的条件,可随时申请出院。其次,可以医疗纠纷诉讼为案由将医院诉至法院,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医院拿不出充分证据,就可认定当年为违法收治,须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向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当年送治行为违法。

  其实在一段时间内,由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上访排名制度的存在,不少人有着和邓爱仔一样的遭遇,一些地方政府将医院当成变相羁押的场所。随着新法实施和信访改革,这类现象在消减。可各地是否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当引起各方重视。“被精神病”可怕,而容忍“被精神病”现象一直存在,不及时纠错,也挺可怕。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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