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新公益特刊·慈善立法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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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姓“民”还是姓“官”?

2014年05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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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耀(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名(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
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徐永光(南都基金会理事长)
刘培峰(北师大法学院宪政法学中心主任)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刘洲鸿(南都基金会秘书长)
邓国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
吴玉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
刘文奎(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
佟丽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沙龙立意 民政部2005年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以来,慈善事业法2006年进入了立法程序,之后的7年间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

  4月26日起,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相关机构联合推出“慈善立法半月谈”系列沙龙,沙龙将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开展关于慈善立法的开放的学术讨论。中国公益研究院也将组织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研讨。新京报将开设“慈善立法大家谈”专版,成为慈善立法民间争鸣的平台。

  1 慈善法立意

  “立这个法真的是基本法,真的是要促进中国20年、30年、50年能够让民间的力量成长起来。”——杨团

  王振耀:中国慈善立法差不多快10年了,在世界上已成为一个著名的不成功案例。当年我是第一个在民政部开始推动这件事的人,我们觉得很不好意思,但很有意思的是,很多人不敢相信全国人大开始主导立法,那大家知道,全国人大立法就是有内务司法委员会,定了日程表,这个日程我敢这么说,在今年年底应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稿子。我觉得慈善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是我们现代慈善立法开始进入一个非常现代非常开放的方式。我想这样一个势头对中国慈善界,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将会带来非常好的消息。

  王名: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慈善立法是公益慈善领域里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建设,我们面临着很多很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问题和制度建设问题。

  杨团:我是想说我们为什么要立慈善法?我们可以不立。因为我们现在有各种各样的法,捐赠也有,又有那么多登记的条例,而且我们现在也说登记条例还要改变,要把四类能直接放开,然后我们又有税法。就是为什么要立这个法一定要非常清晰。我觉得立这个法真的是基本法,真的是要促进中国20年、30年、50年能够让民间的力量成长起来,真的能推动我们国家各方面的进步。

  金锦萍:慈善立法不是中国特有的,在世界范围内可能都在对慈善进行立法。而现在不是说要把慈善装进笼子里,恰恰要界定清楚慈善这个领域里的一些基本秩序和规范。

  邓国胜:慈善法立法的目的,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激发社会的活力。还有去通过立法,保障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的这种权益。所以立这部法非常重要,而且也非常迫切。

  吴玉章:我们慈善立法怎么能做到当事人或者公民,或者慈善组织可以依据这部法,我们可以起诉应诉,可以通过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我觉得这是我们这部慈善法要关注的重大问题。

  2 慈善法定位

  “慈善法定位应该在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每个人积极健康做慈善。”——佟丽华

  王名:讲到慈善法的定位,要考虑到慈善法跟相关法很重要的关系。跟我们讲的公益事业促进法的关系,现在实际上新法一定是取代旧法,公益性捐赠法,应该把公益事业捐赠提高到我们讲的慈善法这样一个历史高度上来,这是一方面的定位。另外,对于像社团条例、民非条例和基金会条例的关系问题,慈善法是一个更高的法律对接,现在社团条例、民非条例、基金会条例里面很可能解决不了的问题,我觉得要通过慈善法来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刘培峰:对于慈善法的定位来讲,我们不能再拘泥于传统的慈善概念,一定要针对两点:一是现代社会变化;二是现代社会问题,采取一个开放的态度。

  从慈善法面对的环境来看,慈善法要怎么定位。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天其实是面对两个环境:一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二是现代社会的转型。慈善法实际上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为这两个转型提供一些基本的制度支撑,如果没有支撑的时候,能不能提供一个开放的环境,促使社会生长。

  刘文奎:如果慈善立法能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加社会服务的供给,满足社会需求,那这个慈善立法可能就满足了当前社会的需要。我们的慈善法实际上一定程度上是促进法,要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

  刘洲鸿:这个慈善法的定位一定要定位民间,政社要分开。

  我想肯定是一个促进法,要解决现在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说登记注册问题,税收优惠问题,还有募款资质问题,还有解决资源的问题。

  我希望这个慈善法不要成为一个慈祥法。之前好多的法律,很多没办法执行,或者没有执行,我希望这个慈善法就是要真正的能执行,而且必须执行。

  佟丽华:我的理解,慈善法定位应该在如何最大限度的激励每个人积极健康的做慈善。从这个概念上来讲,我觉得更多的定位应该是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

  3 政府与民间

  “政府把慈善资源垄断得越多,以权谋捐搞得越厉害,社会的爱心越凋零。所以政府和民分开,分清楚了,你的监管才会公正。”——徐永光

  徐永光:如果慈善立法,我觉得一刀下来要切干净,政府就是政府,就是你的公共服务,你花钱你用的是税收,你是强制性的,你也做公共服务,也是政府公益,那是强制性的,从税收到第二次分配都是强制性。

  政府不可能垄断爱心。你政府把慈善资源垄断得越多,以权谋捐搞得越厉害,社会的爱心越凋零。所以政府和民分开,分清楚了,你的监管才会公正,你的监管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希望慈善法解决两个根本问题,明确两个根本问题,第一个,慈善姓“民”不姓“官”,这个要非常明确,这个法推动民间慈善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是去捆绑限制民间慈善。

  刘培峰:在慈善领域,并不存在“国家慈善”。当政府成为一个慈善的募捐者和推手时,会把政府的基本社会责任勾销掉,会带来很多历史问题。要做的方式就是通过引导和约束措施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也就是说,我们总体上要变成引导主义的思路。

  杨团:慈善法要捍卫公民的权利,慈善姓“民”不姓“官”,这个大家知道,到具体的事情上怎么来判定这个事情就不那么好办,我们要用法律,我们要用详细的法律条文把慈善姓“民”不姓“官”给规范清楚,这里政府起什么作用?政府要支持民间的发展,鼓励、引导和保护公民的慈善热情和善行,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要激发社会的活力。

  余少祥:我认为核心的应该有两个:一是我们慈善事业的主体,它应该是民众,而不是政府。因为慈善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捐赠之上的一种民间的救助行为,政府可通过慈善政策引导和促进它的发展,但不能作为慈善主体。因为政府是一个公权机关,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式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这也是公共治理和公共政策的目标,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这个不是慈善。慈善是民间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

  新京报记者 申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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