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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姚明,能否让明星代言责任落地

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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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依照现行法规,姚明若直接“代言”了那些超出审批范围的内容,则涉嫌虚假代言。当然,这还需法院判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民冯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于是起诉药房,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引起舆论关注。

  此案意义不小。笔者检索法院裁判数据库发现,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虚假代言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来,法院从未做出相关判决。此案可能是国内起诉明星虚假代言的第一案。

  案情是这样的,消费者冯某发现一份2012年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称,一家电商在销售姚明代言的这款鱼油软胶囊时,将其建议人群从“血脂偏高者”扩大至“三高人群,心脑血管疾病人群”等,这超出了保健品批准证书所批准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冯某认为,自己购买这款产品时,药店出示的宣传资料内容与上述的大体相同。按冯某说法,他就是“冲着姚明买的”,现在却遭遇“虚假广告”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明星“虚假宣传”,且造成伤害的,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姚明代言的保健品,其宣传资料被工商认为超出审批内容,构成虚假广告,那姚明算不算“虚假代言”呢?至少现在没有证据说,姚明直接“代言”了那些超出审批范围的内容。

  当下,已鲜有当年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那样,由明星赤裸裸地宣称代言产品“抹平了自己的大肚子”。目前的操作模式,主要是明星以其被公众熟知且信任的形象,出现在海报、电视广告中,及发布会现场;明星本身并不直接用数据、效果来证明商品的质量,而是以其公信力表示相信某品牌,为商品质量背书。

  既然明星为了避免风险,很少直接“夸商品”,只是表示“信任商品”,还要不要对客观存在的“虚假宣传”负责任呢?明星背负公众的信任,在代言时就该谨言慎行,应对商家利用其形象授权外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任;毕竟,是你明星表示愿意相信这个品牌的,如果出了问题再辩解说:以自己形象背书的广告中,部分内容是商家擅自添加的,自己不用对外负责,这显然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回到本案,消费者首先要举证购买的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且受到损害。如果药店的宣传资料确为虚假宣传,且是由厂家、销售商在得到姚明形象授权下制作的,那么姚明恐难逃干系,但是否构成新《消法》中虚假代言,还应由法院判定。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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