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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儿子涉捅人案,排除共犯需证据链支持

2014年05月1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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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在该案中,当地法院庭长之子王某究竟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必须查实,而不能偏听其一方说法。

  近日,陕西咸阳三原县一起杀人案,引起广泛关注:小伙刘某在路上与陌生男子寇某因琐事产生冲突,后遭其及同行者殴打并被用刀捅死。据了解,陌生男子同行的伙伴有两人,其中便有作为三原县人民法院某庭庭长之子的王某。事后3人遭刑事拘留,但让死者家属想不通的是,3天后王某被取保候审。5月15日,咸阳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只对除王某之外的两人提起控告,王某却未作为被告,反而被指存在“见义勇为”行为。(5月17日《华商报》)

  只因区区小事,酿成人命大案,本案之所以发生,几名当事人的不理性、不克制是重要因素,而它也与本案的共同犯罪属性有着紧密关联。而今,在两名同伴均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情况下,作为案发之时同行者的王某,却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只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这难免让人心存疑虑。在微博上,它就受到一片质疑。

  就此案细节看,王某是否是伙同作案,还有待查证,但无论是被害人女同伴的案情还原,还是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中,均提到王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殴打。这些证言,对王某非常不利。

  除此之外,该案中的人物关系图谱与案发事由,也让人寻思:案发时王某一直在场,他跟其他二人是朋友关系,案发前刚一起喝完酒。当然,同行不等于同伙,在场不等于就是案件的共犯。然则,在这种关系、场合、情势之下,要排除王某的共犯嫌疑(或者证明王某也是共犯),公安、检察机关还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王某称,发生冲突时,他发现一同伴动了刀,所以拉住他让被害人赶紧跑;在斗殴过程中,他还摇了摇一被打晕的受害者女同伴说道:“你赶紧起来,要不他就被打死了”。要证实王某所述,涉事同伴的供述极为关键。其陈述均与王某所述一致吗?王某是否参与殴打,作为案件引发者的寇某又是怎样供述的呢?尽管个中有些细节尚不得而知,但对办案机关而言,这些都亟须查实。比如对公安机关来说,在侦查时,可从被害人身上提取(或排除)王某的指纹、皮屑,从而通过技术手段对王某有无参与共同犯罪作出判断。

  王某辩称:自己一直在劝架,所以不认错不认赔。这尚未得以证实。如果它属实,那该行为仍值得提倡,尽管说劝架与制止犯罪不能混为一谈。但在缺乏更充分证据支持之前,说王某是“见义勇为”地制止犯罪行为,为时尚早。他在该案中究竟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必须查实,而不能偏听其一方说法。否则,公众也只能质疑,他没成被告,是因“有背景”。在此,期待司法机关能以更权威的信息和判断,廓清案情,作出公正判决,也消除公众疑虑。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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