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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政府雇员“依法念经”是关键

2014年05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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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系统引进外籍人才,在国外并不少见。但它通常遵循着两个原则,即不可替代性和依法行事。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佛山市外经贸局年初招聘了4名外国雇员,尽管并非正式公务员编制,却享受和同级别公务员相当的待遇,据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部门首次招聘外国雇员。

  在许多国人看来,政府部门是不应引入“外来和尚”的。2012年初,全国政协委员陈励君就曾提议,对国外人才开放国内公务员职位,并率先从外籍华人开始,此言一出,引发广泛争议。不少人生出顾虑:对国外人才开放国内公务员职位,客观上会便利某些“裸官”家属或“太空人”家庭两头占便宜;在公考热的当下,“中国和尚还没水喝,何必分水给外国和尚”。

  从历史上看,许多“外籍政府雇员”的出现和存在,都和殖民体系有关,但二战后这已越来越罕见,更多的外籍政府雇员、公务员引进,则是出于现实需要的正常人才引进,如在香港,至今在律政司、警队和廉政公署等机构中,还保留为数上百的外籍专才;新加坡各公共服务部门自独立以来,始终存在一定数量的外籍公务员。而在英国,2012年11月还将至关重要的央行行长职务委任给加拿大人马克·卡尼,而卡尼被任命时还是加拿大央行行长,直到次年7月1日才赴英国履新。

  从这些国家、地区的实践看,它们引进外国人才进入政府和公务员体系,无不遵循两个原则,即“不可替代性”和依法行事。

  所谓“不可替代性”,即本国现有人才资源无法胜任某些急需岗位的需要,不得不从外引进,如新加坡始终强调,引进的“非公民”政府雇员,需系具备本地劳动力市场所缺乏之特定技能者。

  所谓依法行事,即引进外籍人才进入政府体系,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事,而不能黑箱操作、破格录用。香港之所以在回归后继续引进“洋员”,是因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第2款明文规定,特区政府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而韩国则是在李明博政府2008年修改《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遵守保密义务”的外籍人士,可应聘担任韩国各级公务员后,才逐步引进“外来和尚”进入政府系统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章第11条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目前佛山市的4名外籍雇员,也因此仅是工资待遇和公务员看齐,而非真正的公务员身份。这无疑是种模糊处理。依我看,“外来和尚”并非不能引进,但不妨法律先行,制订具有约束力和前瞻性的相关规定,二要遵循“不可替代性”原则,将引进控制在国内缺乏且急需的范畴。

  □陈在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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