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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人打房产官司可申请“就地审”

北京一中院规定,诉讼一方住所地或常住地在延庆县,或者诉争不动产在延庆县的案件均可“就地办案”

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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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即日起,延庆山区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就地办案”。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工作办法》,首次将涉及房地产类案件可以申请“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案件的标准向社会予以公布。

  “就地办案”每月一次

  昨天10时许,延庆县闫庄村的一处农家院里,支起了国徽,变成了一个简易法庭。一中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到这里,二审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纠纷上诉案。

  庭审后,一中院公布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工作办法》。办法规定,未来该院民一庭将每个月第三个周四定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固定工作时间,由承办案件合议庭及书记员到当地开庭。但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马上开展审理工作的,也可以临时安排“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工作。

  规定中显示,涉及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符合“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延庆县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北京市延庆县的”,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进行“就地办案”。

  如果遇到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是案件符合在北京市延庆县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工作开展的;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和其他适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条件,合议庭评议后,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就地办案”。

  “就地审”需填申请书

  昨天,一中院民一庭庭长郭燕枝将200余份《“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申请书》交到延庆法院副院长手中。这代表着,延庆法院一审案件当事人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时,可根据自身案件情况,比照《申请书》上的案件标准,主动向法院提出就地审申请。

  郭燕枝表示,一中院民一庭是审理涉房地产纠纷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庭,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和开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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