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其实不论“失控”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一事又有新进展,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称,此次事件仅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而非丢枪。(据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以至于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还有网民说,以后东西丢了,不能叫做丢了,而是叫做“暂时失控”。不过,一般的东西“暂时失控”还好,枪支“暂时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国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执勤领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的制度。同时,为更加强调配枪者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换言之,配枪者必须确保枪支“须臾不相离”。
因此,不论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人枪分离后有无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为(至少是加重情节)。从法理上说,丢失的本质特征便是对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抢、被盗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对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们为何不说“失去控制”,而以“丢失”称之,原因是为了信息交换的便捷与准确,而对此进行了语言上的概括。
事实上,如果以将来可以找回为特征,那么所有的丢失都是“暂时性失控”。诚然,在判断事情严重性的时候,有必要区分是暂时的、长期的还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轻重来定义行为本身的性质,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枪支本身的危险性,更加不能“暂时性失控”。
按照当地的回应,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协警去开房是为了了解孩子的读书情况,且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这都是在办“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但对于交警大队副队长和下属开房原因、枪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悬疑,还是要给民众一个交代。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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