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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过“法律关”,不能只“走过场”

2014年05月2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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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

  让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先过“法律关”,国家有必要出台专门规定,对考试的内容、方式、组织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予以规范。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兰州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的通知。今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一律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

  不论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都是关键因素。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和影响着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关系到法律能否真正从纸上走入实践中。因此,让新任命的领导干部先过“法律关”,对于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有着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已不能算是一个新鲜事。早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已提出,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200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则明确提出,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再一次明确,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虽然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已有十年的时间,一些地方人大探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甚至已有20余年,但从总体上看,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还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一是,有些地方的任前考试流于形式,命题、考试、阅卷环节均走过场,相当数量参加考试人员虽然未认真准备,但依然能顺利过关;二是,考试内容过于单一和简单,许多地方测试内容只包含宪法、组织法等少数几部法律,而且还划定重点范围,导致考试本身对于提升干部的法律素养意义不大;三是,对于选举产生的干部,基本未纳入考试范围,而选举产生的干部,却往往是各地“一把手”或主要领导,他们对于一个地方的法治建设,显然影响更大。

  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专门规定,对考试的内容、方式、组织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予以规范,并且使其处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使任前法律考试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当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仅仅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是不够的。只有法治意识进头脑、入灵魂,让法治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指针,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才能成为其基本行为准则,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才能加快。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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