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格“治霾”考核法出台,地方考核不合格,大气治污资金将被扣减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方法》),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近日表示,这是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据其介绍,考核结果将交由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未通过2018年的终期考核,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将由国务院领导直接约谈。
《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内容】
京津冀考核PM2.5降幅
翟青介绍,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方面,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将被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地区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方面,共分10个方面29项子项目的定量指标。在100分里,占分比较高的有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几类。
翟青说,在终期考核中(2018年),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与否实施一票否决。
解读:长期研究官员环保政绩的民间智库政通境和研究所所长付华辉表示,这些定量指标涉及较为全面,不过,他表示,“产业结构调整”项还可更高一些,“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大气污染问题是因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带来的。”
【结果】
考核结果作领导考评依据
翟青表示,《考核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各省(区、市)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第八条引用《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四条干部考核规定,要求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解读:付华辉认为,我国各类对官员的环保类考核办法中,直接引用四条干部考核的规定,极为少见。
直接引用这四条干部考核规定,是该《考核办法》中最为进步的地方。
不过,他也表示,怎样才算是“重要依据”,这还需要进一步从机制上确立,才能让大气十条治理考核的结果体现在干部的综合考核“百分制”中。
【奖惩】
治霾不力国务院领导约谈
考核结果也与“专项资金”、“环评限批”、“约谈”、“环保荣誉称号”几种奖惩方式挂钩。
据翟青介绍,《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的方式,考核结果成为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保部还将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
2018年,将是环保部进行终期考核的一年,如果一个省未通过终期考核,全省都将遭到环评限批。终期考核未过,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解读: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此次《考核办法》直接写明由“国务院领导”约谈,而不是以前常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约谈”,“很正式,也是从未有过的”。他说,这也是第一次将考核结果与国家治理资金联系起来,“对地方既是激励,也是鞭策。可以调动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本版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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