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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走火”:民警不知有子弹即违规

2014年05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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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在幼儿园给孩子讲解安全知识,真枪演示或无必要;而配枪民警“不知枪内有子弹”,则暴露管理疏漏。

  据报道,昨日10时许,郑州市郑东新区海文实验幼儿园发生意外事件:园内六一汇报表演时,一警察枪支“走火”伤5人,伤者中有4名家长、1名儿童。此事曝出后,引起广泛关注。

  如果没有枪支“走火”事故,这原本是场寓教于乐的“安全教育活动”。而在针对幼儿园的暴力事件多发的背景下,专司安全保障与治安维护的民警,受邀到幼儿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也是警察履责的表现。遗憾的是,枪声一响,也让这场安全教育变得“不安全”起来。

  细究此次事故的成因,几个细节不容忽视:据一名现场民警透露,枪走火前,持枪民警曾拿枪让家长拍照,并不知道枪膛内有子弹。为满足孩子的好奇心,其在展示手枪前对着地面验枪,没想射中地面溅起水泥碎屑伤到多人。

  在此需要追问的是,为何持枪民警做安全教育要带真枪实弹,且不知枪内有子弹?就“真枪”问题讲,《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尽管说,此处“警务活动”的确切界定学界尚存争议,去幼儿园讲解安全知识是否在其列也不宜轻易置否,但从常识讲,真枪演示或无必要。

  至于“实弹”,公务用枪实行严格的领用制度,根据《河南省公安局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第44条,发放枪支弹药时,应在“枪支弹药出入库登记簿”上认真登记发放的枪支弹药型号、枪号、数量等信息,并双方签字确认;发放枪支时,枪支保管人员应向领取人介绍枪支弹药的构造、性能、用途及有关注意事项。而《郑州市公安局民警佩枪巡逻工作规范》规定更严格:警察依程序领取时,现场要验枪,查看枪内是否遗留子弹;枪支弹药领出去后,每天不论使用时间长短,要每24小时向单位报告一次枪弹所在位置。一旦使用子弹,当事民警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

  可见,配枪民警不知枪内有子弹,要么是领取时违反了上述规定,要么是保管人员失职。但不管怎样,公安机关均应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所在,并依法追责。

  当前为反恐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很多地方开始推行一线民警配枪巡逻。但同时,公安机关须更加严格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更注重细节,发挥配枪在维护公共安全上的功能,也避免使用不当造成的误伤。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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