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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