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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购物没有“后悔权”

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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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不过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最新热点消费提醒指出,消费者在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实体店购物要退货,是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后悔权”的。

  市工商局表示,消费者7天“后悔权”主要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如果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范围之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无理由退货,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新京报记者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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