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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长子”找回后,也算超生?

2014年06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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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被拐期间有户口,被解救后成黑户,要交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这再度暴露出计生捆绑的不合理。

  据《羊城晚报》报道,1999年,在深圳打工的李钟祥夫妇的儿子被人拐走了,整整14年后才找回儿子,但现在又面临儿子没户口无法读书的窘境。原来收买他的人家非法办理的户口,已被注销;而李家要到福建老家办新户口时,计生部门要求补缴30万元的社会扶养费。虽然被拐卖的孩子是长子,但后面生的3个是“超生”,要交30多万元罚款。李钟祥称:“这三个孩子我都已交过8万多元的罚款,他们的户口早就办好了,这等于让我交两遍罚款。”

  这是出人间悲喜剧。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细化到对“被拐的孩子找回来,引发的‘老大变超生’该如何处理”做出规定,但当地计生部门在开出30万“罚单”之前应了解,什么是善意解释法律原则。

  当初李家的孩子被拐走了14年,期间李家与孩子不存在抚养监护关系,这种事实上的“剥夺”与孩子死亡无异;在此情况下,他们继续生的首个孩子,是基于“诚实信用”心理,按“主客观一致”原则,并未违反计生法规,也不应受到处罚。

  可资参考的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失踪四年就可以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之后,配偶可以重新结婚;那么“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回来了,另有婚配的配偶算不算“重婚”呢?对此最高法有明确解释,不算。这就叫“善意解释法律”,而政府部门也理应朝着对公民有利的方向解释法律。若当地计生部门非得“从严释法”,那岂不是被拐的孩子永远找不回来才好?

  此外,本案也再度曝光了计生与户口、就学等挂钩,搞“株连式执法”的问题。要知道,即使存在超生,处罚的对象也应是父母,孩子本无辜,不应搞连坐、株连。此前贵州被曝自2013年开展“双诚信双承诺”,将计生与教育、医保、结婚登记等捆绑,结果,当地农民王光荣因为缴不起抚养费而割腕自杀,就将这问题置于公众面前。而今,这个案例再度让公众见识到了计生捆绑问题。

  去年11月,公安部明确办户口时刁难民众,一律停职追责。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也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计生工作“脱钩”。而此案中,惠州市公安局已责成惠东县公安局尽快协助李家办理户籍。这应该肯定,但就该事而言,被拐期间有户口,被解救后反而成黑户,暴露的计生捆绑之不合理,确实值得反思。

  □季渚鸿(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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