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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版权争议的法律边界在哪?

2014年06月0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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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头条”做法的争议点就在于:虽然它通过转码优化移动端阅读体验是技术进步,但其商业模式建立在寄生并损害原创内容媒体之上,自利性大于共赢性。

  据媒体报道,新闻类应用的明星产品“今日头条”所在的公司近日融资1亿美元,估值高达5亿美元。但《新京报》迅速发表社论抨击“今日头条”产品涉嫌侵权,而“今日头条”则否认侵权。对此事件,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审视?

  首先介绍下“今日头条”推荐新闻的方式:从电脑上访问“今日头条”的官方网站,发现相对规范、类似百度和谷歌的新闻频道,每个推荐的新闻都有新闻摘要,链接指向登载新闻的原网站。

  但看“今日头条”手机应用程序和微博、微信账号如何推荐新闻时问题就出来了。这三者向用户推荐新闻的方式比较相似,通过标题或摘要推荐,链接都指向“今日头条”网站相应被优化的新闻页面,该页面上有新闻的全文内容,多数页面在最下方有可以点击进入原文的链接。

  接下来分析一下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一、“今日头条”有没有权利抓取新闻网站的内容?

  作为新闻推荐类应用,“今日头条”必须先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在各个新闻网站页面抓取相应的内容,然后才能分析并向用户推荐新闻,那么,其有没有权利抓取新闻网站的内容?根据现在互联网通行规则,只要被抓取的网站不反对其抓取,即为有权。

  如果新闻网站反对被爬虫程序抓取的,可以在专供爬虫程序读取的文件内设置白名单或者黑名单,禁止部分爬虫抓取信息或者只允许某些爬虫抓取信息。如果爬虫程序耍流氓,被禁止了还照抓不误,网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起诉通过爬虫程序抓取信息者。

  二、“今日头条”对网站内容优化转码有没有法律依据?

  前文已述,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和微博、微信账号访问“今日头条”推荐的新闻时,它会对被访问的其他网站网页进行优化转码,这里的优化转码实际含义应该是:它对抓取的网页进行技术处理以便移动设备用户阅读。

  转码是新生事物,法律依据可以套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有权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但适用此条法律规定了三个前提: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二是不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作品的情况;三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作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三、“今日头条”对网站内容优化有没有正当性?

  参照前面第一、二两个前提,“今日头条”做法的争议点就显现出来了:首先,“今日头条”的优化去除了网页上的广告损害了被其抓取数据的新闻网站的收入,这算不算“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作品”?其次是“今日头条”上的新闻网页显示的是“今日头条”网站链接而非原来新闻网站的链接,容易误导用户,算不算“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

  跳出法条抽象的规定,看双方的业务类型,对这问题也能看得更清楚些。平面媒体采写原创内容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会通过订阅费用、广告等方式回收,这就是其商业模式。但如果用户养成了通过“今日头条”的应用程序、微博、微信看传统媒体新闻的习惯,平面媒体的商业模式就很难维持:因为原创内容媒体的订阅者和网站访问都会减少,订阅收费和广告收入会减少,其收入来源会被掏空。

  反观“今日头条”,其并不采写新闻,也不像门户网站那样从传统媒体购买内容版权,但依靠其技术优势抓取新闻、推荐新闻,利用移动端优化转码屏蔽新闻网站广告获得用户关注,同时,自己也通过各种广告获得收入。虽然“今日头条”通过技术分析推荐新闻和通过转码优化移动端阅读体验也是技术进步,但就其商业模式而言,是建立在寄生并损害原创内容媒体之上的,显然自利性大于共赢性。

  说起来,两年前的欧洲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传统媒体对谷歌进行讨伐,但该案中的谷歌不同于“今日头条”,谷歌对被索引页面的摘要显示方式无法替代被索引的网页内容,摘要更多的目的是吸引读者点击链接查看新闻详情。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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