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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立意 4月26日起,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办的“慈善立法半月谈”开讲。沙龙将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开展关于慈善立法的开放的学术讨论。新京报为此推出系列“慈善立法大家谈”专版,成为慈善立法民间争鸣的平台。近日,沙龙围绕“慈善组织的识别与分类”和“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讨论,本期呈现出其中讨论的要点。
1 慈善组织应定义为免税组织?
金锦萍:慈善组织的概念,在现行法律里很少出现,在税法里有出现,而出现更多的是公益领域。这次慈善事业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慈善组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规范的主体包括哪些?有哪些特征?一个理想慈善组织应符合哪些条件?这不是简单的说定义,是关系到整个立法的框架问题。
贾西津:为什么界定慈善组织?讨论法律问题,就必须指向一套法律政策,一套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在这里这种特定的权利就是免税。在免税之前还需获得合法性,就是在工商登记或其他地方登记获得合法性,进而取得法人资格。我认为对合法性的界定可以很宽泛,但对免税要有一套非常详细的权利义务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我认为就应该定义为免税组织。
刘培峰:我们首先要明确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仍是要在非营利组织的框架内。在此基础上,有几个问题要解决:
第一,为什么界定慈善组织?可能有税收理由、管理理由、内部治理理由等。
第二,谁来界定?事先界定还是事后界定?成立时就要界定出来并登记成慈善组织,还是登记出来后根据其行为再规定为慈善组织?究竟是自我识别还是别人识别?
第三,如何界定?在界定时要做一个框还是打开一扇窗?过去扣得太紧,现在希望释放出一部分力量,还是需要建一堵墙,把一些东西堵在外面?需要明确。
赵泳:我们要找出大家能基本达成共识的定义,同时对外延进行描述。通过内涵和外延描述让大家清楚什么是慈善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公益类的慈善组织。
2 慈善组织要符合哪种治理结构?
金锦萍: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很突出,主要体现在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力机构,也就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形同虚设,理事会作为一个财团法人决策机构、社团法人的执行机构形同虚设,监事在治理结构里缺乏内部机制,也缺乏治理机构。同时治理规则缺失,到底应该怎么规定?
李健:现在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有四种,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和民非这种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这四种组织形式在现实中内部的治理结构不一样,既然你是慈善组织,不管你是哪种组织形式,你都要符合这种治理结构的要求,否则你就不要当慈善组织。
其实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问题,当然包括整个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这些内部治理问题,实际上跟我们现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项工作密切相关。
黄浩明:我的结论是,一是立法要促进透明,透明关系到理事会运作和决策以及机构正常运行最关键的问题;二是立法要推动问责,因为是慈善组织,它是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问责机制要影响到社会和谐,这个最关键;三是立法要保障独立,立法能不能保证理事会成员或社会理事,或志愿理事的独立作用和公平作用?实际上我们可能要推广一种社会理事,有点像企业的独立董事一样,包括志愿理事,这都是保证公益慈善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四是我们立法能不能护航监督?
朱晓红:在慈善法中不要过多制定内部结构问题,就是怎么治理,包括理事人数、权利、义务,这个问题太繁琐。我觉得要做的是保证慈善组织能按章程来治理,要提高章程的法律地位。我建议把违反章程的行为做明确规定,很多细的问题交给章程示范文本处理就好了。
3 公职人员要不要加入理事会?
程刚:立法时,有必要对理事长跟理事会的构成做概括性要求。应让基金会这样的慈善组织理事会的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现职公职人员不宜加入进来,别说当理事长了,我都不建议当理事,因为他的影响非常大。能否立法时出一个约定,比如说现职公职人员不要加入理事会,退休、退职3年以内也不要加入,加入要具有一定年限。
李健:在职公务人员担任理事行不行?退休后担任理事行不行?这个问题可以探讨。一定要从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角度。如果说他发挥的是正能量,那为什么不让他发挥呢?以我个人为例,我现在担任理事的老牛基金会,一共7个理事。之所以同意当,因为当时正在修订基金会条例、社团条例、民非条例。我觉得也许通过担任理事来直接参与基金会工作,能对工作有所帮助,现在回头来看是有帮助的。我不拿报酬,实际上他怎么管理和运作我也不用管,相反,他想起我来了,需要我提供点什么政策法律帮助时会给我打电话,肯定我会不遗余力去帮助,所以我只给他正面支持。虽然我是政府工作人员,但我没动用任何职责和权力干涉他。
师曾志:具体政府管理部门的那些人员,我觉得中国公民社会之所以有这么大发展,其实不可忽略的就是这些人的加入。尽管他加入的过程中带来很多问题,但的确让中国的NGO组织,尤其在社会自治方面更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吸纳政府的力量。做公益,做慈善,就是一种人的连接,人人可公益,人人可慈善。
黄浩明:不能把政府官员完全排除理事会。我们到很多国家去考察,包括德国,我就问他们司法部一个部长助理,你业余时间都在做什么?他说我们业余时间会参加很多协会、学会的各种组织,也当志愿者,也许当他们的理事,他没有觉得好像我是拿公权力去为社会组织做些别的事,因为可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还比较齐全。我们在研究国内治理结构中发现,也有一部分基金会或社团录用了我们的高级干部,或曾有过权力的干部。但因为中国政府现在更加开放,更加廉政,更加透明。所以,就不要限制一些人去做公益和慈善。政府官员会认为我做好事都不让做了?这样的话不太合适,也包括离退人员,身体好、有意愿做慈善应该支持,不该反对和限制。
王名:慈善法作为制度安排,怎么样能有时代感?一是要面对这样一个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要能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与此相关的就是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慈善组织日新月异的进步过程,慈善法作为制度安排,怎样面对这个过程?面对日新月异的变化,更应突破束缚。它要能去推动,而不是限制这个过程;二是它作为制度安排,能为更多的人,包括公务员和公民更多地参与慈善提供推进,就是推动更多人更积极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通过参与慈善事业唤醒他的公益意识和公民意识。
采写、摄影/新京报记者 申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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