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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原处长双户籍 赃款存别名下

西城检方公布“李学智案”侦办细节,称涉案账户内数百万元“难追踪来源”;当事人已因受贿罪获刑14年

2014年06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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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李学智被带进二审法院,接受庭审。
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新京报讯 (记者李宁)环保部督察中心督察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因受贿200余万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昨日,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公布了该案侦办的情况,透露李学智拥有两个身份证,涉案账户中有存款四五百万元,“除了该案认定受贿数额外,其他的钱都很难追踪来源”。

  2011年12月,环保部纪委向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举报称,李学智在河南进行环保核查的过程中,向被核查企业索要贿赂共计193万余元人民币。

  西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牛鹏飞介绍,接到举报后,检察院反贪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帮助”李学智在河南“收钱”的,还有李学智的前妹夫刘晓庆(另案处理)。于是,反贪人员决定从刘晓庆身上找些线索。

  牛鹏飞称,他们查到了刘晓庆名下有一处房产,但主要付款人是一个叫李学才的人,“当时我们以为李学才是李学智的一位亲戚”。但通过调取李学才的身份证,发现上面的照片和李学智一样,“二李”原来是一个人。

  相关调查证据显示,李学智在辽宁葫芦岛服役任职时,“拿到”了一份转业推荐信,他用这封信到葫芦岛的公安机关办理了一个“李学才”的户口。他转业在北京落户时,又获得了“李学智”的北京户籍,两个户籍“都是真的”。

  “李学智所有受贿的钱,都存在李学才名下的银行账户。”牛鹏飞说,当检方人员调查该账户时,发现里面有四五百万的存款,“除了法院认定的200余万元受贿款外,其他的钱都很难追踪来源”。

  日前,李学智因受贿罪,终审获刑14年。

  ■ 案情回放

  一审认定受贿额有误二审加刑2年

  检方指控,2009年4月和2011年1月,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督察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和当地环保部门现金36万余元及价值1.2万余元礼品。

  2011年1月,李学智在河南新亚纸业集团现场核查过程中,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手机5部。

  李学智的前妹夫刘晓庆也涉及部分案情。

  庭审时,李学智称,190万元是宋某与刘晓庆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2013年9月,一审以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认为李学智受贿金额应为231万余元,提出抗诉。李学智也以自己无罪,上诉。

  2013年11月二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证人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且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学智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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