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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 《正义论》以来的正义理论

2014年06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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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作者:(美)罗尔斯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7月
定价:58.00
本书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罗尔斯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自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界掀起了正义理论的研究热潮。很快,这股热潮向全球学术界蔓延,时至今日,正义理论仍然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议题,也是普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报特约学者刘军梳理了有关正义理论所引发的相关研究和争论。

  一、 “正义”的复归

  正义(Justice)——以蒙眼、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的女神形象现身的古典哲学家们长期珍视的美德——19世纪以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曾经一度沉寂。1971年,美国学者、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出版了《正义论》一书,将正义重新带回了当代哲学研究的中心舞台。(《正义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其“态度强烈”的宣称至今值得铭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法律和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应予以改造或废除;

  每人皆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此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践踏;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补充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故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正义论》开篇这几行断言,凝聚了该书论点之精粹:权利优先,平等可欲。同时,这几行简短、有力、如同宗教诫言或宪律宣言的文字也体现了该书的理论旨趣:论题庄严,志向伟大。

  《正义论》全书此后的内容,可以说均是围绕开篇的论断而展开的精致论证和精细扩展。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拥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第二个是“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些原则之间存在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机会平等原则是第二位,差别原则是第三位。

  “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涉及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权力地位和职务等向所有人的平等分配。而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规范,则保证只有在满足了对于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之后,才能进行第二原则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分配正义。简单地说,就是权利须优先,平等方可欲。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前提下,体现出对于实质平等、事实平等的追求。罗尔斯挑战了此前主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提出了普遍主义的道义论正义观。他强调给予社会经济竞争中的“最不利者”以实质平等的机会,为此需要以“分配正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倾斜,以便维持平等进入社会资源、社会竞争的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这种社会民主主义的理想,在当时“民权运动”轰轰烈烈、 “平权运动”此起彼伏的美国,可谓既是时代的反映,又是时代的总结——尽管罗尔斯一直保持着抽象玄远的理论姿态,远离着喧哗乱世的尘嚣。

  二、“正义论”的批判者

  《正义论》出版后,在美国乃至欧洲学术界、知识界引发了长期、持续的争论,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质疑者、修正者,也有来自于社群主义等阵营的批判者、反驳者。

  来自自自由主义阵营中的批评者,最有名的是罗尔斯的哈佛同事诺奇克。1974年,诺奇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提出了“极端自由主义”或称“自由放任主义”的正义观。他把正义理论建立在权利之上,认为个人财富只要符合持有正义——个人“持有”财产的来路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国家无权加以剥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诺奇克主张权利是首要的正义;国家除了担当“守夜人”、“最弱国家”,维持基本的市场和社会秩序之外,不得动用国家权力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插手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罗尔斯所主张的国家参与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平等的主张,在诺奇克看来,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和干涉,是明显的不正义。

  来自社群主义的批评者主要包括麦金太尔、桑德尔、沃尔泽等人。麦金太尔通过对正义与实践合理性的历史考察,试图证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同时,没有普遍适用于一切时代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所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也是历史性的,其所宣称的普遍主义立场是站不住脚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沃尔泽从分配的角度对正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多元正义”“复合平等”的概念。(《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沃尔泽指出,正义存在于社会物品(社会善)的分配之中,不同的社会物品应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他总结了三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即市场交换、需要与应得。不同的社会物品应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此即多元正义、复合平等。

  社群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桑德尔,则从道德主体、分配原则、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分析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的偏颇,并据此提出了“正义内在于善”的思想。(《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在桑德尔看来,正义不可能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但是有些论者认为,桑德尔对于罗尔斯的理论存在误读,在“权利优先于善”和“权力独立于善”之间预设了论辩的“稻草人”。

  三、“正义论”持续的影响

  尽管面对着来自各种阵营的质疑和挑战,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影响仍然极其深远。《正义论》出版二十年后,已经出现了所谓“第一波”和“第二波”的罗尔斯派学者。第一波包括丹尼尔斯、尼尔森和波吉等人;第二波包括欧金、哈南、 沃尔泽以及罗蒂等人。

  当代一些最重要的理论家,仍然在与罗尔斯的理论对话。印度籍经济学诺奖得主阿马蒂亚·森2009年出版的《正义的理念》一书仍然题献给罗尔斯,尽管其理论则是与罗尔斯截然不同的“比较论”路径。(《正义的理念》)

  森采取的“比较论”路径源自斯密、孔多塞、马克思、穆勒等人的传统,并在社会选择理论中得到了发展。森认为,通过“比较论”方法,可以识别非正义,并比较相对的正义,而不必汲汲于追求绝对的正义共识。同时,森认为正义理论还应该超越民族国家的范围,扩展至“全球正义”领域,致力于讨论推进世界上的正义,消除非正义。森的这一观点,与试图将罗尔斯的“正义论”(尤其是后期罗尔斯的《万民法》所体现的旨向)扩展至国际正义领域的努力互相呼应。

  四、政治的正义性

  罗尔斯的理论经历了长期的质询考辨,后期罗尔斯也因为回应批评,不断进行理论的修正、发展。正如德国学者郝费所说,早期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部分普遍主义倾向的论证有“敷衍了事”之嫌。但郝费对于罗尔斯恢复了正义主题在道德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中的中心地位,予以高度评价。(《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

  郝费在《政治的正义性》中亦开宗明义地指出,政治中首要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正义。法与国家伦理学所从事的道德评价,并不是外在于、强加于法与国家制度,而是法与国家制度所固有的,因为人们总是会问:“现存制度是否是好的,是否是正确的”。要回答这个追问,人们需要一种超越现存政治制度之上的道德上的保证,此即正义——国家的统治必须是道德的;法与国家伦理学的主导思想必须是正义。

  郝费在《政治的正义性》中对于“政治正义”“政治伦理”的追问与强调,可以看做是对罗尔斯的遥遥致敬。

  □刘军(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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