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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评论
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必须有实打实地问责,就算是“痛哭道歉”,也不能代偿应有的责任。
“每当我想起这片土地,想起那些漂亮的设施貌似现代化,却成了华而不实的摆设,我觉得自己在群众眼中也像它们一样,成了摆设。”据报道,6月11日,广西田阳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县委副书记黄秋幸作自我批评时,为监管不力导致一项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而痛哭道歉。
原来,几年前,田阳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一个节水灌溉工程,尽管经过专业机构设计和招投标程序,但因用水成本较高与当地种植甘蔗的实际需求脱节,导致群众意见很大。而此次在会议上,涉事县委副书记为此事痛哭道歉,也算是对工作失误的一种反思。应该说,它发自真心也好,是在作秀也罢,能承认过失,聊胜于无。
但要看到,一些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不能因道歉就免责,也该有更深层的责任追究。在该新闻中,当地对涉事工程具体是怎么经过审批的,是否有“拍脑袋决策”的成分,涉事官员有无实质性担责,尚不得而知,但从结果论看,它也造成公共损失,必须有人为之担责。
现实中,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谋发展、出政绩,总是拼命“上项目”,而有些还是盲目决策,其后果不容小觑。正因如此,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就曾说:“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比装进个人腰包更严重”。要看到,官员黄秋幸为决策失误痛哭道歉,是源于个人自觉,抑或是迫于临时压力,而非制度性规范和问责下的个体应对。现实中,有多少官员会为自身决策过失而忏悔、担责,仍是个问题。
这也未必是因个人素养问题,实质上,健全的决策失误追究机制的缺乏,尤其是失误责任主体的难以明确,也是造成一些官员不为决策失误“肉痛”的原因。
基于此,为此2009年中办、国办还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今年3月,最高法还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底,决策失误“败家”,不能逍遥“责”外,也不能由责任人“痛苦道歉”了事,也只有有实打实的问责托底,才能让官员为决策上慎之又慎,对决策失误多些痛感。
□鹰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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