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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维权要找准新技术的法律“命门”

2014年06月1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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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

  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新媒体进行法律博弈,其实还有更多努力的空间,比如培养公众认同新闻版权价值;真正重视版权和法务工作;应对新技术的法律挑战等。

  据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近日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重点任务之一是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行为。这对传统媒体行业而言当然是好事,但国家的行动毕竟是有阶段性的,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新媒体进行法律博弈,其实还有更多努力的空间。

  其一,要培养公众认同新闻版权价值。某新闻移动客户端的创业者最近向我咨询:《著作权法》不是规定,新闻是没有著作权的吗?新闻不就是让大家传播的吗,为啥要授权?这些问题其实反映的是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的认知,新闻就应广为传播,传播需要授权是悖论。

  实际上,只有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只要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媒体作为新闻创作单位,需要授权费用才能维持运营。

  但这些常识不知道的人很多,目前市场上一些人把传统新闻媒体的内容当“免费午餐”还觉得理所应当,就是公众对新闻版权意识长期缺乏培养的后果。遏制侵权要从培养公众新闻版权意识入手。

  其二,要真正重视版权和法务工作。对媒体这样销售版权的企业而言,其法务部门非常重要,但就我了解的情况,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传统媒体对此重视度都不高。

  比如国内一家顶尖传统媒体,很长一段时间法务总监一直由法治编辑兼任,虽然这位总监能力很强,但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务工作对专注度要求很高,无论是授权还是维权都需要很强的执行力,身兼两职显然不妥。骨子里还是反映了其高层对法务工作重要程度的认知。不重视版权和法务在授权和维权时容易出纰漏。

  传统媒体另一个问题是记者的职务作品归属和管理问题,很多传统媒体的文章会被写稿的记者发博客或者微信公众号,然后被其他媒体从此渠道转载,会影响传统媒体的利益,这固然与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规定比较复杂有关,但如果传统媒体法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和内部规章制度中对于此类情况进行规范,相信此类情况会有改观。

  其三,要应对新技术的法律挑战。互联网技术更新很快,创业者们不断地开发出新的新闻产品,但呈现的内容还多数是传统媒体的,此时传统媒体如果不能理解新技术,就会面临商业利益流失的风险。

  以最近很火的“今日头条”为例,尽管其以种种理由为其转码行为辩护,但仅就屏蔽被临时复制网页的广告来说,显然是违法的。传统媒体在对类似情况进行维权时,如能准确“命中”不合法的部分,这样才能更有理有据,取得预期的效果。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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