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称4项改革措施“牵一发动全身”
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据新华社电)
看点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法官检察官管理有别普通公务员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全国检察院、法院的管理普遍采取了与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检察官、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差异性。将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分离,将实现法官、检察官真正的主体地位,实现司法的事权。
陈卫东表示,在具体的试点中,今后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如何确定,与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如何确定,这都是在改革过程中需要细化考虑的,应既体现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不影响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看点2
【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管】
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管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解读:陈卫东表示,目前各地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由地方任免、考核,这造成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办案时难免依赖地方,形成法院、检察院的地方化。法官、检察官自然而然认为自己就是地方的法官、检察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思路就是要解决法院、检察院依赖于地方,切断与地方的联系,使法院、检察院不会成为依赖于地方的司法部门。
他认为,省级统管后会解决地方对法院、检察院的干扰,但是在统管过程中要避免省级法院权力过大,出现干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行为,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过问备案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际上已经提了很多年,经过了漫长的时间,现在中央终于下了决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制度设计上,省级统管后,对地方法院如何考核。对于地方法院的案件,省级法院不能插手。另外,在人大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上,统管后可能需要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官收入问题上,目前各个地方法官的收入与地方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成正比,省级统管后,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以免出现影响法官、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情况。
陈光中还指出,目前由于各省份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省份的城市需要中央财政补贴,省级统管后,这种政策应该坚持,以免影响偏远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看点3
【司法责任制】
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解读:陈卫东表示,以法院为例,在审判案件时,法官的案件要由副庭长、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审批,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是法官说了算。这一方面容易出现领导打招呼造成案件错判,而错案在追责时,又很难追责。此次改革强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就是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明确法官和检察官的事权。
在陈卫东看来,这项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目前我国有些法官素质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判出瑕疵案,这需要有更细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细化追究的过程中,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目前,河南等地已经实施了法官的错案追究机制,各地在试点时可以借鉴这些做法。
陈光中认为,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核心是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让审判者对案件负责。但是,对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应该同时跟进,避免出现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审判有瑕疵和错案。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看点4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省一级设遴选委员会
“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解读:陈卫东介绍,目前的检察官、法官选任机制主要采取招考分配的方式,意味着同样是大学刚毕业通过相关考试的人员,既可以进入最高法,也可以进入区县基层法院,但是晋升有着太大的分别,最高法院晋升通道比较通畅,但是基层法院的限制较多。
通过遴选让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检察院队伍,这个思路非常好。一般来说,上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应该经过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的锻炼,遴选后确保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都是优秀的。同时,此次改革提及招录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际上这是为遴选优秀法官、检察官提供更多的可能,让优秀的司法、法学人才进入法院、检察院,这对司法业务水平升级是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改革如何操作,陈卫东表示,由于改革涉及所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各个试点省份应该在遴选程序、遴选条件等方面做更细化的方案,包括各项配套方案,确保此次改革顺利完成。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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