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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方能威慑替考参与者

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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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从立法上加大对替考组织者、策划者和公务人员参与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杜绝“替考门”的再次发生。

  今年高考刚结束,央视就曝光出一起大规模跨省的“替考门”事件。目前河南方面通报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而被曝光替考考点的一位校长说,能组织替考的“肯定不是一般人,防替考或作弊,关键还是管好人,替考利益链背后就是一条腐败链”。

  这并不是一起偶发事件,在这之前陕西和山东等地也发生过类似替考事件。高考作为国家最高级别考试,被寄予极高的公平、公正期待,但替考等舞弊现象却屡禁不止,几乎年年发生,这又是为什么呢?

  客观地说,为了防住高考替考等舞弊行为,有关部门这些年费了不少心思,从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电子检测等技术手段,到监考员的随机编排抽签等组织手段,但这些措施的成效不容乐观。所以,要真正杜绝考试替考,不能仅从技术上找对策,更应从替考法律责任上分析成因。

  我国目前对替考舞弊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枪手和考生有所明确,但是对替考行为起到核心作用的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却鲜有涉及。从现有案件责任结果看,对具有公务身份的替考组织者追责多数仍停留在党纪、政纪处罚上。因缺少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明确罪名,这些幕后黑手往往能以极低的代价蒙混过关。

  在央视的报道中,一名女“枪手”的指纹检测三次都未通过,监考老师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却让其使用另一个手指指纹通过了检测。可以说,替考的“成功率”不仅取决于枪手的作弊水平,更取决于考试腐败背后组织者和策划者斡旋关系的本领,也正是那些无良考官的存在,使得替考者和作弊者显得有恃无恐,兴风作浪。

  因此,从立法上加大对替考组织者、策划者和公务人员参与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使替考组织者和策划者得不偿失,不敢越雷池一步,才能真正杜绝“替考门”的再次发生。

  其实,关于出台考试法的呼吁由来已久。2005年曾有多家媒体报道,《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已完成,其中规定考试违纪作弊、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来教育部辟谣,称考试法尚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阶段,没有列入立法计划。此后,在2007年底,时任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透露,《考试法》正在拟定中,准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

  此后每当出现严重的考试舞弊事件,都有舆论呼吁尽快出台考试法。但遗憾的是,这样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一再发生甚至愈演愈烈的替考舞弊现象,呼吁加快立法进程。只有依法惩治幕后公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才能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捍卫考试制度的公平和公信。

  相关报道见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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